2015年最新催收货款律师函
律 师 函
唐颂律函[2015] 0323号
致:重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川港中汇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港中汇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贵方与川港中汇公司之间的货款纠纷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2015年1月26日至2月15日,贵公司尚有16480.03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捌拾元零叁分)加气款项未支付。根据贵方与川港中汇公司签订的供气协议之规定,请贵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于2015年4月5日之前将所欠款项结清。否则,本所律师将在川港中汇公司授权范围内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因此,望贵方慎重考虑此事,以免讼累和不良的社会评价,切实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双方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我们将以邮寄(ems特快专递)方式向贵方送达此函
2015年最新催收货款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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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5-03-25 08:11:25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77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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