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的思考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认识特点,遵循规律,对于增强法制教育工作的自觉性、科学性与实效性,防止和避免自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服务于党和政府大局,服务于“创业富民,创新强区”战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此,笔者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认识特点、把握特点、促进实践。
1、时代性。法制宣传教育的价值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过程中(时期、阶段)呈现了时代性特征。“一五”普法以开始法制启蒙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为特征,“二五”普法以专业法的普及为特征,“三五”普法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为特征,“四五”普法以“两个提高、两个转变”为特征,“五五”普法则以“三个提高、两个增强”为特征。这既呈现了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的渐进性特征,也呈现了法制宣传教育价值的时代性特征。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矛盾的凸显期。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目标。胡锦涛总书记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新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之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工程,是促进全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的题中之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社会风气的人心所向。紧紧把握时代脉搏,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观念、法律素质,提高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法制在新时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规范、引导作用,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保障社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时代性鲜明,服务大局、围绕中心,关心热点,服务群众,解决现实问题,就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欢迎、参与,就能得到各级领导重视支持,就有强大的主体动力。法制宣传教育价值的时代性是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生命力所在。如果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不随着形势发展而不断丰富深化、不体现时代价值,则会失去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的现实意义。
时代性特征提示我们:一是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理念、创新方式、创新途径、创新格局、创新机制,促进工作深入展。解决“老一套”、“软任务”、“应付”、“慢节奏”等偏差的认识和问题,二是要把法制宣传工作放在党和政府全面工作中来谋划、来推进,解决“二张皮”,变“分离型”为“结合型”。三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实效性。法制宣传教育追求的最直接的效果是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的提高。评估法制宣传教育的标准是实际效果。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意义和目的不在于教育本身,而在于通过长期宣传教育实践,提高全民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观念,促进公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依法表达诉求,促进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服务于改革和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尚,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全面协调发展。当前,法制建设中出现了社会生长法治精神缓慢与快速建立的法制体系不相适应的现象,而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应把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使法治精神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实际行动作为工作重点。
实效性特征提示我们:一是把对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放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高度认识,把对公民法制宣传教育放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大局来认识。二是要防止和克服以前宣传教育存在的注重普及法律知识不注重培育法治精神,重过程,轻结果,注重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满足于召开多少会、印发多少法制资料、举办多少讲座等一得之功的倾向。
3、向导性。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责和使命呈现了向导性。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在法制建设中承担了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引导法治行为等重要职责,客观上成为了新时期法制宣传工作的新使命。法律是调节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政府负有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实践证明: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法治精神的确立,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升,需要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向导。充分发挥法律知识教育功能、行为评价示范功能、鼓励劝勉功能和法律服务功能,动员和激发公民内在的法律需求,引导公民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依法办事;针对公民的法律需求,为他们提供获取法律知识与法律帮助支撑的途径,为公民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提供载体,搭建平台。
向导性特征提示我们:一是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大普法”,解决不重视、“软指标”、走过场、“小普法”等问题。二是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构建立体化、全覆盖的法制宣传体系,解决宣传教育面不广,对“社会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盲点”、不到位问题。三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度,加强重点对象的针对性教育。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等一切宣传阵地的作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辐射频率”。解决不适应、慢节奏、疲于应付等问题。
4、多样性。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多样性、层次性和系统性,决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是多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增强针对性,以法制宣传教育手段的优化、最终实现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的优化。多样性是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特征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逐步得到改善,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国际竞争迫使经济活动要重视游戏规则,这些要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因势利导,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向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要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的接受能力,要求解决实际问题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手段内容和方式,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与被教育者的接受能力和实际需求相一致,因人而异,按需施教,不搞一种模式。
多样性的特征提示我们: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在途径上,要不断拓展,实现由单一的传统的向多元化的传统的现代的相结合转变。二是内容上,要注重群众在关注什么、想什么、需要什么、普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治理什么普什么,防止和克服“一锅煮”、“一味一调百口”,脱离实际、千篇一律、不分对象和层次,照本宣科,三是方式上,要改“我讲你听”为“你需我宣”,改“说教式”、“注入式”为“疏导式”、“互动式”。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教于乐,寓法于情;充分发挥法治文化、法治文艺、法治物质的启迪和熏陶作用,达到润物无声的教育目的。
5、结合渗透性。法制宣传教育融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和环节,结合人民群众各项实践活动,针对性地渗透法治精神、法律规范内容,使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与优化法制环境结合起来,实现预定的目标。法制宣传教育还没有行政命令或行政强制措施使社会成员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完全取决于自愿。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大,组织学习教育难度大,群众也不愿意接受与自己工作、生活不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应与当时当地党和政府全局工作结合,与各单位行业专业实际结合,与群众所关注的社会热点及产生的模糊认识结合,与工作、生产、生活实际结合,有针对性地渗透法治理念、法律规范内容,以取得良好的效果。结合渗透是解决法制宣传教育中群众难组织、参与性差、效果差难点的有效办法。
结合渗透性的特征提示我们:法制宣传教育要克服绕开客观现实讲生硬的条条规规,避免空对空的问题。
6、普治并举性。法制
一、认识特点、把握特点、促进实践。
1、时代性。法制宣传教育的价值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过程中(时期、阶段)呈现了时代性特征。“一五”普法以开始法制启蒙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为特征,“二五”普法以专业法的普及为特征,“三五”普法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为特征,“四五”普法以“两个提高、两个转变”为特征,“五五”普法则以“三个提高、两个增强”为特征。这既呈现了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的渐进性特征,也呈现了法制宣传教育价值的时代性特征。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矛盾的凸显期。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目标。胡锦涛总书记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新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之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工程,是促进全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的题中之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社会风气的人心所向。紧紧把握时代脉搏,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观念、法律素质,提高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法制在新时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规范、引导作用,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保障社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时代性鲜明,服务大局、围绕中心,关心热点,服务群众,解决现实问题,就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欢迎、参与,就能得到各级领导重视支持,就有强大的主体动力。法制宣传教育价值的时代性是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生命力所在。如果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不随着形势发展而不断丰富深化、不体现时代价值,则会失去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的现实意义。
时代性特征提示我们:一是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理念、创新方式、创新途径、创新格局、创新机制,促进工作深入展。解决“老一套”、“软任务”、“应付”、“慢节奏”等偏差的认识和问题,二是要把法制宣传工作放在党和政府全面工作中来谋划、来推进,解决“二张皮”,变“分离型”为“结合型”。三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实效性。法制宣传教育追求的最直接的效果是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的提高。评估法制宣传教育的标准是实际效果。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意义和目的不在于教育本身,而在于通过长期宣传教育实践,提高全民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观念,促进公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依法表达诉求,促进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服务于改革和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尚,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全面协调发展。当前,法制建设中出现了社会生长法治精神缓慢与快速建立的法制体系不相适应的现象,而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应把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使法治精神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实际行动作为工作重点。
实效性特征提示我们:一是把对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放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高度认识,把对公民法制宣传教育放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大局来认识。二是要防止和克服以前宣传教育存在的注重普及法律知识不注重培育法治精神,重过程,轻结果,注重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满足于召开多少会、印发多少法制资料、举办多少讲座等一得之功的倾向。
3、向导性。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责和使命呈现了向导性。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在法制建设中承担了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引导法治行为等重要职责,客观上成为了新时期法制宣传工作的新使命。法律是调节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政府负有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实践证明: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法治精神的确立,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升,需要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向导。充分发挥法律知识教育功能、行为评价示范功能、鼓励劝勉功能和法律服务功能,动员和激发公民内在的法律需求,引导公民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依法办事;针对公民的法律需求,为他们提供获取法律知识与法律帮助支撑的途径,为公民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提供载体,搭建平台。
向导性特征提示我们:一是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大普法”,解决不重视、“软指标”、走过场、“小普法”等问题。二是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构建立体化、全覆盖的法制宣传体系,解决宣传教育面不广,对“社会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盲点”、不到位问题。三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度,加强重点对象的针对性教育。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等一切宣传阵地的作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辐射频率”。解决不适应、慢节奏、疲于应付等问题。
4、多样性。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多样性、层次性和系统性,决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是多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增强针对性,以法制宣传教育手段的优化、最终实现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的优化。多样性是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特征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逐步得到改善,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国际竞争迫使经济活动要重视游戏规则,这些要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因势利导,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向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要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的接受能力,要求解决实际问题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手段内容和方式,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与被教育者的接受能力和实际需求相一致,因人而异,按需施教,不搞一种模式。
多样性的特征提示我们: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在途径上,要不断拓展,实现由单一的传统的向多元化的传统的现代的相结合转变。二是内容上,要注重群众在关注什么、想什么、需要什么、普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治理什么普什么,防止和克服“一锅煮”、“一味一调百口”,脱离实际、千篇一律、不分对象和层次,照本宣科,三是方式上,要改“我讲你听”为“你需我宣”,改“说教式”、“注入式”为“疏导式”、“互动式”。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教于乐,寓法于情;充分发挥法治文化、法治文艺、法治物质的启迪和熏陶作用,达到润物无声的教育目的。
5、结合渗透性。法制宣传教育融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和环节,结合人民群众各项实践活动,针对性地渗透法治精神、法律规范内容,使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与优化法制环境结合起来,实现预定的目标。法制宣传教育还没有行政命令或行政强制措施使社会成员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完全取决于自愿。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大,组织学习教育难度大,群众也不愿意接受与自己工作、生活不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应与当时当地党和政府全局工作结合,与各单位行业专业实际结合,与群众所关注的社会热点及产生的模糊认识结合,与工作、生产、生活实际结合,有针对性地渗透法治理念、法律规范内容,以取得良好的效果。结合渗透是解决法制宣传教育中群众难组织、参与性差、效果差难点的有效办法。
结合渗透性的特征提示我们:法制宣传教育要克服绕开客观现实讲生硬的条条规规,避免空对空的问题。
6、普治并举性。法制
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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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5-03-24 21:53:43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77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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