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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办法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15-03-03浏览:2718下载223次收藏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本委局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保密原则收集案件线索,并做好案件线索登记、跟踪督办等工作。  

第四条  委局机关各室及个人收到或发现的案件线索,均送交信访室统一登记。信访室认为有初核必要的,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后,转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登记保管。  

第五条  由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批办、转办,要求报送结果的案件线索按第四条处理。执纪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直接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签收。  

第六条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分管办案工作的领导,并交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密件管理。  

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的案件线索要逐件登记,建立案件线索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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