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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5-01-15浏览:2468下载200次收藏




xx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和  

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依法履行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树立行政事业单位诚信形象,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其他单位及个人依法纳税,为全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严格执行政策,全面履行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所有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行政事业单位,都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具体代扣代缴办法如下:  

(一)扣缴对象。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扣缴义务人。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发放具体情况,财政工资支付部门和事业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三)计税依据。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该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明文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四)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和法定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速算扣除数。  

下列项目可在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1.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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