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农村敬老院规划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切实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xx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xx市农村乡镇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由镇人xx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镇(街)xx办具体管理。各镇(街)应加大资金投入,实现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入院集中供养的目标。鼓励有条件的村兴办敬老院,提倡社会力量、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院内生活、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基本设施配套;院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设;环境绿化、美化;
(二)供养对象住室每间不超过三人,并保证安全、保暖、舒适;
(三)院内床位数量不少于本镇(街)符合供养条件人员总数的85%;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种植基地和畜禽养殖场所;
(五)应按服务人员与供养人员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服务人员;
(六)设立光荣间,集中收养农村孤老优抚对象;
(七)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夫妻间、病号间。
第四条 各镇(街)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xx市xx局是全市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负责落实敬老院五保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xx、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镇街敬老院按照规定经市xx局审批,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实行工作人员选聘制和院长负责制。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主要指院长、会计等,供养对象超过80人的可以配备1名兼职副院长)、服务人员(主要指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保管员、保安等)组成。管理人员主要从镇(街道)人xx府(办事处)在编人员中选聘,也可从社会上选聘;服务人员从社会上公开招聘。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工作人员应服装整洁、挂牌上岗、服务热情。
第八条 实行院务民主管理制度。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经镇街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对敬老院各项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能,参与院内的日常管理和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计划安排,负责实施民主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归入档案管理。
第九条 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成立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文体活动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可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落实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条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原则上敬老院应选择居住环境较好且通电、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设;要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等多种建设方式。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十二条 敬老院内外出入口及供养对象生活、活动场所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并进行防滑处理。
第十三条 供养对象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 6平方米 。居室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合理设置卫生间、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居室内设卫生间。所有卫生间内应设置一至两个残疾人专用坐便器。
第十五条 敬老院要设立公共文娱、健身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十六条 敬老院厨房应能满足供养对象供餐需要,保持卫生整洁。应有满足供养对象进餐的餐厅并配齐桌椅,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第十七条 院内绿化美化,空地(道路、活动场所等专用场地除外)绿化面积(包括种植农作物)达到90%以上。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镇街敬老院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岗位责任,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和考核内容;制定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思想教育、值班请假、安全保卫、院民互助、工作学习、文体活动、卫生值日评比等制度,并悬挂上墙。
第十九条 实行院务公开、登记制度,接受院民监督,包括: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卫生评比、院民一览表、工作人员值班、文体活动安排、每周食谱安排等栏目。所有公开的内容,应事先在记录本中详细记录,归入档案管理,以便日后查阅。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院长的考核由市级xx部门和镇(街道)人xx府(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其他工作人员考核由镇街xx办组织实施,参加考核的五保供养对象不少于参与考核人员的二分之一。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对年度考核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对象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工作有重大失误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免职或解聘。
第五章 护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镇街敬老院为供养对象分配居室应充分考虑供养对象的性格特点、个人意愿、身体状况等,合理安排住房。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给予供养对象精神上的慰籍。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二十四条 供养对象应团结互助,讲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量做到自主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六章 膳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做到饮食科学、营养食疗、荤素搭配、粗粮细做、细粮巧做,保证院民饮食营养搭配合理、伙食标准到位。
第二十六条 每周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应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或验收。伙食账目要按月向
某市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2014-12-27 19:39:5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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