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行政程序工伤认定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2009年3月,钟祥市胡集矿业有限公司聘请湖北省巴东县大支平镇水谷坝村二组村民谭某为装渣工,从事装矿工作,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同年6月24日,谭某在装矿石过程中不慎将右手掌骨砸断三根。2010年6月3日,巴东残疾人联合会发给谭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上面注明谭某伤残等级为四级。2011年3月22日,谭某因工伤待遇问题向钟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钟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钟劳仲[2010]不字第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谭某的申请已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11年3月30日,谭某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系工伤并判决钟祥市胡集矿业有限公司赔偿其因工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没有经过行政程序工伤认定,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第一种观点认为,谭某不应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谭某请求工伤赔偿,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谭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工伤认定,故起诉要求工伤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谭某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劳动者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经法定的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只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或没有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应由其对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和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因工受伤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国家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设计了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只要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保险费用,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即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反之,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2、行政程序工伤认定只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待遇的支付途径有两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或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而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前提是必须经法定的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均没有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则本来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待遇的途径和程序丧失。在工伤职工主张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下,最终只能由用人单位另行赔付受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
3、因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归责于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对职工而言是“可以申请”,是一种权利;对单位而言则是“应当申请”,是一种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其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使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最终能得到确认和保护。
本案中,熊某于2008年6月24日在装矿石过程中不慎将右手砸伤,之后熊某及其用人单位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但这只是意味着熊某的工伤待遇不能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处得到支付,并不能因此剥夺熊某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权利,熊某的工伤待遇仍然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即钟祥市胡集矿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然负有支付熊某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的法定义务。
没有经过行政程序工伤认定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本文2014-12-15 13:59:25发表“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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