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管理协议
廉租住房管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廉租房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乙方经审核批准,承租甲方提供的廉租住房。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廉租住房位于 栋 层 号房,该房屋室内居住面积50平方米,含 个灯具、 个便盆、 个灶具等设施。
二、房屋租贷期从2013年元月起至2014年元月止,一年一审核,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住房使用。
三、乙方承租廉租住房需向甲方缴纳租赁房屋保证金 元,该保证金用于乙方损坏房屋及设施的维护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若乙方与甲方解除租赁关系并退出租赁房屋,则经甲方审核且乙方遵守本协议时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房屋租赁费为每户每月 元,年租金合计 元,租金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五、在租赁期间,乙方除交纳租金外,还需自行承担水费、电费、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如未按时交纳相关费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被停止使用相关服务,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承担用电入网费用、电表费用和用水入网费用,该费用在乙方退出廉租房时由承租该廉租房的继租户全额交给乙方,如此类推。
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利收回廉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1年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甲方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公示,经复核仍符合廉租住房规定条件,乙方提出续租的,签订续租合同。经复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规定条件或乙方未提出续租的,甲方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七、本协议作为乙方取得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房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义务。
八、廉租住房只有承租权,没有继承权,如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甲方依法按规定收回房屋,终止协议。
九、凡是符合《廉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户籍居民,凡经廉租房管理机构审核其身体等条件不能单独租住廉租房的,其法定监护人、看护人、抚养人、赡养人等必须事先与廉租房管理机构签订监护协议,承诺被监护、看护、抚养、赡养对象在租住廉租房期间有生病、衣食无着、无法自我料理或无力承担租赁费等相关费用或其他情况,则监护人、看护人、抚养人、赡养人必须妥善解决租住对象相关困难,若置之不理,则廉租房管理机构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关系,并责令承租对象迅速搬出廉租房。
十、租赁期间,甲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廉租住房的资格进行检查,有权对乙方使用房屋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违反房屋使用规定者,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收回房屋。
2、国家、省、市及办事处对廉租住房进行调控,甲方可根据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文件等。
3、国家、省、市及县对廉租住房进行调控,颁布与廉租住房有关的政策规定,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4、甲方为便于房屋功能的使用,可能对房屋及所属设施进行改造,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5、增强管理的服务功能、卫生环境、绿
廉租住房管理协议
本文2014-11-25 09:11:16发表“工作总结”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74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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