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办公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工委,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处,各公司,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办公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区县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设立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区委城管工委)和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城管委),区委城管工委与区城管委合署办公。区城管委挂北京市石景山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环境建设办)、北京市石景山区水务局(简称区水务局)和北京市石景山区交通委员会(简称区交通委)的牌子。区委城管工委是负责城管系统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区委派出机构。区城管委是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本区城市环境建设、环境秩序整治工作,负责本区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交通水务等行业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区环卫中心等部门归口区城管工委、区城管委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统筹领导区城管委、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区环卫中心等城市管理领域(以下简称本领域)各项工作职责。
2.增加对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区环卫中心等城市管理系统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管系统)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党建统领,强化党在本领域的核心领导地位和作用。
2.加强归口管理,强化政府在城管系统的统筹协调职能。
3.强化综合协调、督促落实本区城市环境建设、环境秩序整治的职责。
4.加强交通管理,强化本区交通运输、交通秩序以及静态交通等行业管理工作。
5.加强统筹本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应急水源地管理、再生水利用、污水处理和水资源循环利用等工作,保障供水安全;加强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职责。
6.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推进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二、主要职责
(一)区委城管工委的主要职责
1.根据区委授权,统筹领导区城管委、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区环卫中心等城市管理领域各项工作。
2.领导本领域党的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顺利贯彻落实。
3.负责对本领域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做出决策。
4.协助区委组织部做好本领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相关工作,对本领域领导班子的调整及处级干部的培养、使用、考核、管理提出建议。
5.负责本领域维护安全稳定工作。
6.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城管委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区环卫中心等城市管理系统各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研究、审议城管系统涉及本区城市综合管理的工作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城管系统开展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3. 负责建立和完善对城管系统管理的工作制度和考核体系,对城管系统各部门落实本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城乡环境建设、水务、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拟订本区市政、市容、水务、交通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本区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供热、水务、交通等行业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协助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对燃气行业进行政府监管工作;负责市容、水务、路政等方面的行政许可。
6.承担综合协调、管理本区地下管线、输油气地下管道、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及井盖设施的责任。
7.承担本区城市容貌管理责任;负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设置;负责城市景观、外立面粉饰、夜景照明、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8.负责本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渣土消纳的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区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拆除。
9.负责本区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的管理;负责本区路灯、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的协调。
10.负责本区市政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环卫设施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制定本区市政、环卫、防汛等方面的工程及设施维护专项费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统筹协调本区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本区个体出租、人力三轮客运的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本区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区交通专项疏堵工作;负责本区静态交通管理,监督本区经营性停车企业服务工作,组织区域停车设施、公共场站规划建设。
12.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本区城市环境建设、环境秩序整治工作;承担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13.负责统一管理本区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负责本区供水、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节水、防汛、水土保持和水政监察等工作;承担石景山区抗震防汛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全区抗震防汛工作。
14.负责本区河道、水库、湖泊、堤防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组织水务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应急水源地管理。
15.承担本区市政基础设施及附属设施、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水务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相关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行业内重点单位
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
本文2014-10-24 08:56:0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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