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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局关于对小汽车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的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4-10-06浏览:2668下载131次收藏

区国税局关于对小汽车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消费税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扎实地推进改革工作,按照昆明市国税局关于开展消费税调研的通知要求,西山区国家税务局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对小汽车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的必要性、以及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以下有关税源管理方面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现行小汽车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存在问题。首先,现行的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除了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课税,其他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而不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多环节征收;其次,消费税不能像增值税那样形成环环抵扣、环环监督的链条,不能形成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再次,厂商通常采取生产环节定低价、流通领域定高价的办法避税,造成征收环节难以界定,尽管原则上税务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在稽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整,但征收成本很高,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消费税,就很难将其所偷逃的消费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二是小汽车征税环节调整的必要性。首先,从企业的角度分析,目前,小汽车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意味着汽车销售前,企业提前垫付了税款,但最终承担者还是消费者,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价税混在一起,很多消费者并没有意识到自身承担了多少消费税税金;其次,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把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转移到零售环节,并划给地方,由中央税转换成地方税,消费税可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地方政府可以拥有较大的税收权限,包括税目的增加、减少,或者税率的提高或减少,但就对冲“营改增”带来的地方减收;再次,从收税具体环节分析,目前消费税主要选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少数纳税人容易产生通过转让定价、协议定价等避税方式故意压低售价,缩小税基,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消费税征收应逐步向最终消费环节下移,推广到批发零售环节,体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减少单一环节征税产生的规避纳税义务等情况,对需要限制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在批发或消费环节征税,防止企业用内部定价等办法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
      三是小汽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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