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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范研究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4-09-25浏览:3010下载198次收藏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范研究  

   

摘要:交通行业越是发展快、成绩大、任务重的时候,越体现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越是看体现反腐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越需要坚定不移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有力的举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往往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为有效遏制交通腐败,降低廉政风险, 本文通过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研究,分析其特点、产生的原因,提出可行的治理对策,将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引入反腐倡廉工作实践,为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关键词:反腐倡廉;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廉政建设  

随着交通基础地位的不断提升,交通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交通运输市场的开放度不断深化,交通运输行业一直呈现资金使用密集型、社会力量参与广泛型的特点,事实上也成了各相关从业者的利益关注焦点,交通行业成为发生腐败问题的高危行业之一。加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研究,分析其特点、产生的原因,提出治理的对策,对于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界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保证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职务腐败的特点  

第一,涉案金额较大,涉案官员大。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投资大,一旦出现腐败案件,涉及的金额都会比较大。如:南通市交通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葛苏闽在担任南通市盐通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施工单位、建设承包商贿赂,数额巨大。  

第二,涉案环节多。渗透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工程概预算环节、工程立项审批环节、工程招投标环节、工程原材料采购供应环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环节、工程施工监理环节、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环节,成为交通工程建设职务腐败的又一特点。  

第三,涉案主体多样。既有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也有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其中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比较突出。另外,评标专家利用特殊身份在评标过程当中收受贿赂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第四,作案手段比较隐蔽。有的是直接收受财物,有的是以补偿费、咨询费的名义收受财物,有的是本人收受,还有的是让配偶、情妇等特定关系人代为收受,有的是在位的时候为当事人谋取利益,退休以后再收受贿赂。有的收受的是现金、财物,还有的是收干股、红利、房屋和车库等其他形式的钱财。  

综上所述,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大体可以归结为两大类,一是非法的腐败,即“非法双赢”,它是通过腐败要素的合作,共同瓜分“发展”的机会和成果。通过中介组织从中穿针引线“权钱交易”,达到“双赢”的效果。另一类是合法的腐败,即“合法暴利”,是指这种腐败在程序上是合法的,或貌似“合法”。但它在本质上是不正义,不合法的。 如交通工程建设高管天价高薪腐败等。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存在,一是造成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混乱。让一部分不符合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参与工程竞争,极大地扰乱了交通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二是断送一些意志薄弱者的前途。使一些原本对国家和人民有过贡献的干部、党员蜕变成了人民的罪人,极大影响了干群关系。三是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有的甚至危及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公路建设造价被人为抬高,使国家资金大量流失利。  

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职务腐败的原因分析  

(一)从个人素质方面看,贪污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自身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发生了质变。一是理想信念动摇是根本原因。应该说能当上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最初的表现都是好的,是通过勤奋工作、清白做人赢得组织和群众信任而走上领导岗位的,但后来随着权力不断增大,私欲开始膨胀,用一句典型的话语就是经受不住市场经济的考验,在各种腐蚀和诱惑面前,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成为可耻的腐败分子。二是滥用权力是重要原因。“权力对人具有腐蚀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邓小平同志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力的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多种错误。”从客观上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技术性,但建设有许多规章制度,超出了规章制度就是滥用职权。三是逃避监督检查,不接受教育、抱侥幸心理是又一原因。交通建设是高风险行业,从全国交通系统来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建设情况不容乐观,近几年,广东、四川、贵州、河南等省陆续发生了一些重大的案件,一批领导干部相继落马。为此,各级纪检检察部门开展了多次教育,立了不少规章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监督检查。但为了逃避监督,那些腐败份子想了不少办法,如在透露标底时,做的非常隐蔽,用单线联系的方式,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视线。可最终也逃不掉法律追究,应了一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名言。无数事实证明,不管干了什么坏事,不要抱有什么侥幸心理,立地成佛、回头是岸,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才能避免越滑越深,才能避免人生悲剧,家庭悲剧,社会悲剧的发生。

(二)现行的权利体制对权力的控制和约束等存在有漏洞,使得用权人员有较大的个人随意行为空间。一些掌握资金拨付权、项目审批权的单位和部门,审批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权力运作过程不够规范,有的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甚至有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介绍工程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违法参与工程经营活动。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掌握着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权、征迁补偿标准的核定权、变更设计的审核审批权、计量支付的审核权等,监理工程师也掌握着工程变更设计和工程支付的审核签认权,承包商掌握着工程和材料设备的分包决定权,建设管理单位掌握着项目审批权和检查监督权等,工程参建和管理各方都有自己的权力范围,各单位在行使各自权力时具有较大随意性,权力具有较大的寻租空间。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按规定签订合同、不严格执行合同、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偷工减料、强行指定分包和采购、违规审批变更设计等违法违规行为更是难以查证,对有关责任人也难以追究责任。甚至有的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监理、工程分包单位把建设项目当作“唐僧肉”,巧立名目,巧取豪夺,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监督部门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作缺乏独立性和主动性,客观上导致了监督的弱化和管理的盲区。行政主管部门对权力的监督意识不强,有的认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重权力、轻制约,重审批、轻监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不到位,工作难以深入到行政工作中去,行政监督存在虚化现象。

 (四)制度缺失或有法不依导致腐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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