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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4-09-04浏览:2602下载253次收藏

   

xxx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所有权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与其他村民小组或单位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应先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根据确权后的承包方案和承包农户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2.存在承包经营纠纷土地的登记。对于承包地块和边界存在争议的,由集体土地承包登记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或者按集体承包土地方案确定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也可以暂缓登记。  

3.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耕地承包登记范围。对农户自行在承包土地上栽植树木,县林业局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4.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5.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如果可恢复为农用地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应分承包地面积。若建设了固定性建筑,则不对该面积确权登记。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6.农户开垦荒地和复耕土地的登记。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和复耕的窑场、水渠、宅基地等,不应登记为其承包土地,是否收回其土地经营权,由集体依法决定。对集体同意由农户开垦、复耕并允许农户经营的土地,可以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应交集体的承包金。承包经营权如何登记按其他方式承包的规定办理。  

7.规划整理的土地登记。登记工作开始前,鼓励村民小组引导农户互换并地,小块并大块,减少户均承包地块,扩大经营规模,然后按互换并地后的地块登记。对以前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界畔后进行登记,建立土地承包档案。这种情况的承包地四至界畔供档案记载使用,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8.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对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9.关于解决突出问题。登记过程中可以利用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给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对符合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农户要求合理变动承包地后进行登记的,可以尊重大多数农户意愿,按该办法合理变动后予以登记。对按人口增减合理变动承包地的,县农业局、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指导,参与具体方案的制定,派人参加指导审定方案会议。不得因变动承包地毁坏果树和温室大棚,不得破坏农户现有生产能力和农田设施。要处理好对原承包农户投资的补偿。  

10.实测土地引起相邻农户纠纷的处理。对于实测丈量土地以后发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较大的,根据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按确定的新界畔进行登记。对随之而来的以前年度利益补偿问题,按照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和程序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处理。  

11.合并村民小组的承包土地登记。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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