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行业自身之诚信建设
论公证行业自身之诚信建设
一、
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要求,诚乃诚实无欺,信乃踏实守信。诚信是一切道德的根本,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是支撑人类社会正常运转的道德金律。
从本体论意义上讲,诚信具有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从治国之道的意义上讲,诚信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是一切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政的基础;从发展经济的意义上讲,诚信是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内涵,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从法律层面上讲,诚信原则是奉为各国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从处世之道的层面上讲,诚信是立身之本,也是建功立业的根本保障。
诚信一词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先贤孔子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思就是说,一个人如果不讲信用,就无法在世上行事立足。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从商鞅辕门立柱到曾子杀猪教子,从一诺千金到尾生抱柱,"言必信,行必果"一直是衡量个人品行优劣的道德标准之一,诚实守信也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就在我们,这个老祖宗说了几千年的"文明",上了几千年仁义礼智课的国度,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在成功加入wto,走向世界的今天,却"信用缺席,真人难识",各种各样的失信、造假、欺诈行为层出不穷,举不胜举。假合同、假广告、假名牌、假奶粉、假文凭、高考舞弊、考试枪手……这也有假,那也有假。哪里无假?反倒是一些专门办假证件者在自己名片上印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承诺,让人啼笑皆非!据有关专家研究和统计:我国每年因不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855亿元人民币。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曾经尖锐地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我们的人民正在品尝着失信酿造的苦酒。诚信二字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诚信的份量越来越重。社会在呼唤诚信,诚信也在向社会上的每个人呼唤着。
公证机构代表国家,以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公证体现的是国家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最高形式之一。法律赋予公证特定的公信力,公证的本质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活动的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确保合作、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公证处被称为维系社会诚实信用的载体,公证员被称为非诉讼领域的裁判员。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诚信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然而就是在这个靠诚信吃饭的行业,在西安宝马彩票案中反映出来的种种不诚信,让公证的公信力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公证不"公正",社会对公证产生了怀疑。
二、
公证诚信的缺失,公证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并不具有偶然性,笔者认为是我国公证事业发展过程中多种矛盾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公证事业发展迅速与我国公证法制建设滞后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公证事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期,公证处从无到有,办证数量年年递增,执业公证员队伍不断壮大。以2003年为例,截至2003年全国已有公证处3,150家,年办证1,00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290多万件,全国执业公证员已近12,000人。与此公证事业发展迅速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公证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公证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目前国家关于公证的最高法规是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这部法规对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恢复和初步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时代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作为上层建筑的《条例》早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而《公证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又迟迟不能出台,使得一些实际问题难以解决。
1、我国公证事业缺乏基本公证理论指导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理论引领着前进的方向,激励着人们奋勇向前的斗志; 缺乏理论的引导,工作就会迷失方向性。现有的公证法律制度,缺乏对公证基本理论的论述,公证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公证的职能到底是什么,公证改革的最终定位到底是什么,公证发展的前途到底是什么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在广大公证员中还是未知数,公证员在工作中感到迷惘,思想上混乱,对公证今后的发展缺乏预期信心。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公证处、公证员办证的逐利性,以自我发展为中心,片面看中短期效应,只注重办证数、收费数的增加,而忽视了公证的社会效应,假证、错证、关系证、人情证、降价风、回扣风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公证的严肃性遭到了质疑,公证的质量不断下滑。
2、市公证处与市辖区县公证处之间如何实现错位发展问题。公证由于不存在级别管辖,按行政区划设置公证处使市一级公证处与市辖区(县)一级公证处在同一个狭小的业务范围内"抢饭吃",而由于公证宣传的不到位,公证处字号对人们的误导以及人们传统观念和思维上的定式,人们往往认为市一级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的效力要更高,这在事实上导致两者的不平等竞争,区(县)一级公证处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公证处之间为了开拓证源、争揽证源而"各显神通",各种非常规性手段,如减少公证收费、变相给回扣、利用行政职权关系被广泛运用,公证的质量不断下滑,公证处之间相互诋毁对方,相互拆台,使得公证的信誉降低,公证的公信力遭到怀疑。
3、公证处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问题。由于历史和行政方面的原因,公证处一直以来被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当作自己的内设科室,公证处的编制不独立,财务不独立,公证处被当作司法行政机关的"钱袋子"、创收渠道。在这样的关系下,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公证处满足其资金是第一位的,为司法行政机关创收是首要的。作为管理者的司法行政机关从作为被管理者的公证处身上获取利益,造成了三个方面的不利影响:一、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的监督形同虚设;二、使原本应用于公证处发展的积累变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福利",公证处的条件得不到改善,自身得不到发展;三、司法行政机关干扰了公证处的独立办理公证的权利,行政因素对依法办证的干扰不容忽视,地方政府没有摆正公证处的位置,把公证处当作 "公安消防队",需要什么时候"救火"就用一下,地方行政指令对公证的"瞎指挥",使公证机构在处理一些政府与民众事务时往往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4、法定公证事项的缺乏与公证处拓展证源的问题。纵观我国法律,有关法定公证事项的规定寥寥无几。公证处从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转变后,仅靠寥寥无几的法定公证事项难以立足。要生存就必须要拓展证源,就必须变"等饭吃"为"找饭吃"。一些在生意场上才会见的到的手段却用于了公证处拓展证源,使原本严肃的公证,也给人感到"儿戏"。
5、公证处、公证员行使公权力缺乏权力保障的问题。公证处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但与法院、公安机关行使在审判权、侦察权工程中享法官、警察享有讯问权、拘留权等不同,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连最基本的调查取证的权力都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对一些当事人企图利用谎言或虚假证据骗取公证找不到处罚的法律依据,甚至对于假证贩子伪造公证书也束手无策。在缺乏相关必要权力的支撑下,要想维护国家证明的权威,困难是可想知的。
6、缺乏对公证处、公证员的惩戒规定,对公证业的不正当竞争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对公证员职业道德教育的简单化,也是导致公证公信力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公证事业发展迅速与公证从业人员职业化相对滞后的矛盾。"事在人为",人是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有一支高度职业化的公证员队伍是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同属法律工作者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公证从业人员职业化相对滞后。
1、由于历史原因,国家对公证员队伍的"人口环节"把握较松,把"公证员
论公证行业自身之诚信建设
本文2014-08-19 14:53:53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70508.html
- 2025 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考卷一.pdf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