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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善社会诚信为使命提升公证诚信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14-08-19浏览:2995下载194次收藏

以完善社会诚信为使命提升公证诚信

前言

    诚信,是一种道德概念,更是一种民法原则。建立社会诚信制度是公证与生俱来的历史使命,因此有人说“公证人已经成为公共诚信的看守人”。 1就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而言,公证制度从设立起就肩负着维护和完善社会诚信的这一使命。就公证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两大基本原则而言,诚信是公证生存的命脉所在。本文通过论述诚信于公证的重要意义、剖析我国现阶段公证诚信面临的挑战、提出以确保和提升诚信度为预期构建我国公证制度的构想,抛砖引玉以期与公证同行共同探讨。

 

    一、 诚信是公证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诚信即诚实信用,也是人类所有行为的基本规范。我们发现,经过历史的冲刷,诚信愈发显露其支撑社会秩序的神圣光彩。

    (一) 诚信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则

    诚信原属道德范畴,其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曾以商业习惯形式长期存在。在《现代汉语词典》里,诚实其意为“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虚假”;信用即“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从自然经济过渡到商品经济,为了保障社会活动的有序发展,调和各种日益激化、冲突的社会矛盾,立法者逐步将诚信这一道德规范吸纳进法律规范。1803年《法国民法典》首先在立法中确立了诚信原则在契约尊重中的地位。而1900年《德国民法典》则将诚信原则从契约关系扩大至整个债权债务关系,其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照顾交易习惯,履行给付。”1907年瑞士民法典更将诚信原则之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至一般之民事权利及义务,其第2条明确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日本于战后修订民法典,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之基本原则:“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在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只要关注社会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社会的演变中,诚信原则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愈发凸现,而且社会的法制环境越完善,诚信原则越得到强化,从而完成了其在民事法律中“帝王条款”地位的演变。

    (二)公证制度的出现是为社会诚信提供保障

    公证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于公众对诚信的社会取向。公证的证明活动是一种以求真伪并加以固化的活动,其产生本身就是建立在无法获得真实信息的时候对事件经历人或事件发生后留下的物件和痕迹的不信任的基础上;而私证向公证的转变更是这样一种不信任强化的体现――不信任的对象不仅及于事件的当事人,甚至扩及提供证明的第三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条件的改善和活动领域的扩大,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单一社区活动向多社区活动转变,使得人们之间因为共同的社会生活而产生的了解失去了单一的社会基础,因为了解而产生的信任失去了足够的信息基础,因而建立在社区伦理道德基础上的信任已不足以约束和保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需要有一种超脱于各社区、各私法利益的机制来弥补不同社区不同道德伦理观造成的信赖基础的差异,以便为陌生人社会提供了解信息和公示信息的有效渠道和保障,从而降低陌生人之间进行经济交往所需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由于公证代表着超脱于私法主体利益的公共利益,且以国家法律作为活动指引,代表着全国范围内的最高权威,其在公信力和社会主流观念上的权威性均无可挑剔。

    另一方面,公证员源自代书人,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公证的诚信来源于公证员的专业,正因为其专业的诚信和超脱的地位,公证才能承担证明社会诚信的重担。此外,公证承担社会证明职能的同时,也为不同的社区活动提供了共同的标准与预期,是社会道德伦理观和信用制度相融合和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在法国,人们进行公证已不再是纯粹出于自己进行社会活动的需要,更多的是为与自己社会活动相关的他人提供便利的需要。2 公证成为人们社会活动的一种习惯,这种现象本身就是透过法律的七棱镜成为良好的社会道德观和诚信观的强烈体现。而在我国,近二十年来公证业务空间急剧扩张,无论申办公证出于何种目的,客观上都因为公证活动能够取得道德和法律上无法替代的诚信光环。因此,无论从现象到本质,公证是社会对诚信价值取向的基准。

    (二) 公证制度以建设信用为己任

    孔子曰:“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存”,一个人缺乏诚信就难以立足社会,一个企业缺乏诚信就难以生存发展,一个地区和国家缺乏诚信就难以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胜。3因此,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共识。2002年3月5日,朱?g基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当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成为中国社会继续解决的若干问题中最紧迫、最根本的问题。社会信用体系是由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者、市场中介服务者和市场主体共同构成,监督、促进和保障信用交易、约束和惩罚失信行为的社会机制。由此可见要建立健全这个体系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局部的、立竿见影的工作,而是要涉及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中国社会信用的现状、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和中国公证机构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公证作为社会信用管理的有效工具,必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担当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4公证本质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确保合作、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5在公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得到同等、公平对待,其需要证明真实、合法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中非法、虚假成分被公证人员剔除,合法、公正、公平以公证书形式公之于众,得到世人的认可和承认。从公证的法律地位看,公证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构,其性质要求每一位公证员都是诚信大使,每一份公证书都具有无庸质疑的公信力;从公证的基本原则上看,公证必须遵循真实、合法原则,这些都是信用制度的内在要求;从公证的程序规则和效力来看,公证活动要依法进行,如果违反了程序规定,公证的效力将得不到实现,而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将为经济、民事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从公证处构成主体看,公证员有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诚实信用是其道德内容之一。6同时,公证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又为实现上述目的提供条件。由此可见,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鉴于公证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休戚相关的关系,公证机构应该担起以本身的诚信去促进社会的诚信,以诚信为竞争力,以诚信开拓业务,以不断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去为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添砖加瓦。为社会诚信做贡献是公证的神圣使命,也是中国公证未来发展的必然出路。

 

    二、 公证诚信面临的挑战

    目前,公证作为一种“诚信机构”已被社会所承认和接受,诚信已成为公证行业的一笔无形财产。然而,我们却无时无刻不感受到公证诚信面临的挑战。

    (一)社会发展与证明方式之间的冲突

    近十年来,我国的公证业务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其速度之快,扩张之大,渗透之强,非国外公证业任何一个阶段所能比拟。然而,在业务急剧膨胀之余,公证界的困惑也越来越大:为什么每立一个法,法定业务就丢一块?而且,公证证明的手段主要是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行为,资料的来源及其审查方式是公证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许多证明对象的具体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多元化的特征,相关部门的办事程序发生变化,原来公证方式的设计变得有点无所适从,并且人身关系与社会组织的动态管理模式,原本真实可靠的资料来源变得不再值得信任,甚至有些资料的真实性变得难以求证。一些老资格的公证员甚至惊叹,现在都不知道如何办公证了。如未婚公证,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当事人结婚由单位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声明。单位或者街道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再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结婚纯粹成为了当事人的一件私事。如果当事人需要公证自身的婚姻状况,公证处如何得知其婚姻状况是否属实?又如亲属关系公证,姑且不论在流动性如此强大的现代社会中办理该项公证的难度,在现今尊重个人隐私呼声越来越大的现代社会中如何处理公证调查与当事人的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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