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务局关于采砂场上访群众来信的复函
关于复兴街道茅坪村***等同志来信的复函
尊敬的***等同志:
你们先后于 2014年7月26日 和 2014年8月7日 致我局的来信收悉。对此,我局作如下复函。
一、关于你们与原农机厂协议的效力问题。你们与原农机厂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是当时双方意思自治并达成合意的民事行为。因原农机厂早已被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丧失。
县务局关于采砂场上访群众来信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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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4-08-15 17:52:06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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