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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的实施意见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4-06-23浏览:2696下载206次收藏

关于规范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  

编外用工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管理,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就规范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重要性。  

规范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管理,是保障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于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形象、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规范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编外用工成本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实行规范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原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支付编外聘用人员,必须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聘用条件按省、市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 统一调配原则。严格控制编制人员增长,现有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核编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聘用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在区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内调配使用。  

(三)统筹使用原则。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编制管理相结合,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总量控制、从严掌握、规范管理”的统筹使用原则,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区编委会核定各单位编外用工总额;人社部门采用人员派遣的模式,做到规范使用、依法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外用工数核拨工资,并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三、具体措施  

(一)规范用工名称  

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使用的各类人员统称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  

(二)规范对象和岗位设置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的聘用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聘用人员指因单位人员紧缺或承担阶段性工作任务,聘用的由财政支付,从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工勤等工作的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主要有社保专干、监督协管员、综治员、低保专干、居家养老服务员、数字化管理员、安监员、禁毒专干、残联专干、食品药品监督员等。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不得使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  

(三)规范编外用工数量范围  

用人单位应本着“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规范编外用工人员数量。对无任何政策、文件依据的编外用工全部进行清理。规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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