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机制
最近发表的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2月19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在讲到“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时,他特别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多发多样的状况。这是我国社会深刻变革中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关键是我们要正视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而不能让矛盾积累和发展起来、以致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正视矛盾在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正功能,是一种辩证的社会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作为一个晚发型现代化国家,中国所可能具有的后发优势之一就表现在,以最小代价解决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社会矛盾,包括人民内部矛盾。
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尽管有时表现为局部利益冲突,但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应该是消解对立并促进和谐的建构性方法。
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有主客观多个方面,如结构上的矛盾、体制上的缺陷、工作中的失误、文化上的冲突、心理上的差距、交往中的摩擦等等,因此,也可以依据其原因来划分相应的矛盾类型。而从层面上看,则可划分为三大类型的矛盾:a.宏观性矛盾,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社会阶层之间、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矛盾等;b.中观性矛盾,如单位之间、组织之间、群体之间的矛盾等;c.微观性矛盾,如家庭内、邻里间、个人间的矛盾等。
人民内部矛盾的实质反映了人们之间在实际利益的获取机会及其最终结果上的差异性或不协调性,以及这一切体现出的公平原则实现程度的差异性或不协调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同时也进入现代化起飞阶段。根据国际上的相关经验,随着经济增长提速和社会发展加快,社会分化程度空前加剧,社会阶层利益差距加大、群体矛盾因素增多,因此,这一时期表现出重要“转折点”性质。而这个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的多样化特征,对以往惯常的社会管理机制和社会整合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因此,以创新取向来构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层次、多类型机制,已成为现代化进程提出的必然要求。
构建一种开放动态的和谐观
在全球化时代谋求发展,需要我们以更开放的心态来面对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切问题。有必要构建一种开放、动态的和谐观。它包括这样一些主要内容:和谐的深层基础在于广大社会成员对于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谐状态表现为一种多样化因素的共融;和谐的外在扩展将是一种高度一体化的强大力量;和谐的内在表征作为一种高度凝聚力的体现则是人们强烈的社会归属感。因此,那种把和谐看作不存在任何差异性的观点未免失于简单化。和谐是包容一定差异的和谐,是一种多样性有机共存的状态,是在减少和消除差异性或不协调性的过程中所实现的逐步改进和日臻完善。
优化消解矛盾与促
构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机制
本文2005-08-28 09:49: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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