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地看依法执政与坚持党的领导
一、依法执政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执政党的领导合法化的体现形式之一
按照依法执政的精神,党的主张,凡牵涉到人大、政府的,均应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转化为国家的政令与法规。这一转化过程,可能比较顺利,也可能不顺利。由此就产生了依法执政是否削弱了党的领导的疑问。
这一问题需从两方面回答:
一方面,在中国,法治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联系起来,确是中国历史条件下的特殊问题。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道路不同于西方国家。中国共产党执政前是一个体制外政党,不合法政党,党的奋斗目标、意识形态都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国家政权不相容,因此,中国共产党只有彻底推翻旧的社会制度、旧的国家政权、包括旧的法统体系,才能够执政。这种背景,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与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决定了法治建设是在党领导下进行的。如果完全用西方政治体系运作的观点来看中国,就很难理解为什么要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联系起来。
另一方面,什么是党的领导?笔者认为: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了,就是党的领导实现了。至于以什么方式实现党的领导,则属于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是因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谈到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时,事实上隐含着一个前提,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致。在二者一致前提下,依法执政不但是必需的,而且也是党的领导的题中之义,因为共产党执政的本质就是支持和引导人民当家作主,惟有依法执政,才能使党的领导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不因领导者个人意志的转移或个人素质的变化而分离。如果把党的领导仅仅理解为党做决定,人大、政府执行,不但与依法执政相悖,而且与共产党执政的本质也是相悖的。依法执政不但不是削弱党的领导,恰恰是执政党的领导合法化的体现形式之一。
党的领导的实现,还体现为党的功能得以充分实现。政党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中国共产党的功能在某些方面与西方政党也是相通的,如利益整合、政治社会化、组织政府等等、等等。这些也都是作为一个政党组织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特点。然而对于执政党来说,这些功能并不是独立于政治体系之外发挥、体现出来的,“在民主政治下,政党拥有几项重要功能,由此保持政治体制的整体性并使其保持运转” 。但是,恰恰由于它可以保持政治体制的整体性和正常运转,它就必须遵循整个政治体制运转所需要的法治环境,遵循依法执政的要求来积极主动地在整个政治体制中活动,使政党原本固有的功能转化为实际的效力。否则,政治体制的运转就带有很大随意性,使整个政治体制的整体功能紊乱,降低效率,从长远来看执政党自身的功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这是从政党功能的整体状况来认识问题。如果从单项功能的发挥来看也是如此,比如,整合不同阶层的利益是党的功能之一,在当代中国也是一个急迫的任务,而法律本身就具有调控社会关系的功能。充分利用法的调控功能,使其与党的功能结合起来,就是一项艺术。再如,组织政府,政治社会化,都需要遵循国家特定的法律。依法执政,这是整个政治体制有序有效运转的可靠保障。
二、执政党权责对应是依法执政的题中之义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内容之一,也是法制健全的标志之一。但是,在健全的法制社会,不存在不承担责任的权力,反过来说,没有无限的责任,也就不存在没有边界的权力。这就提出了执政党的权力边界问题。
这里需要解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界定执政党的权力边界是否削弱党的领导?二是权力边界设定在哪里?
先看第一个问题。这里的认识障碍来自两种逻辑的冲突。
按照依法执政的精神,党的主张,凡牵涉到人大、政府的,均应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转化为国家的政令与法规。这一转化过程,可能比较顺利,也可能不顺利。由此就产生了依法执政是否削弱了党的领导的疑问。
这一问题需从两方面回答:
一方面,在中国,法治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联系起来,确是中国历史条件下的特殊问题。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道路不同于西方国家。中国共产党执政前是一个体制外政党,不合法政党,党的奋斗目标、意识形态都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国家政权不相容,因此,中国共产党只有彻底推翻旧的社会制度、旧的国家政权、包括旧的法统体系,才能够执政。这种背景,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与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决定了法治建设是在党领导下进行的。如果完全用西方政治体系运作的观点来看中国,就很难理解为什么要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联系起来。
另一方面,什么是党的领导?笔者认为: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了,就是党的领导实现了。至于以什么方式实现党的领导,则属于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是因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谈到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时,事实上隐含着一个前提,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致。在二者一致前提下,依法执政不但是必需的,而且也是党的领导的题中之义,因为共产党执政的本质就是支持和引导人民当家作主,惟有依法执政,才能使党的领导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不因领导者个人意志的转移或个人素质的变化而分离。如果把党的领导仅仅理解为党做决定,人大、政府执行,不但与依法执政相悖,而且与共产党执政的本质也是相悖的。依法执政不但不是削弱党的领导,恰恰是执政党的领导合法化的体现形式之一。
党的领导的实现,还体现为党的功能得以充分实现。政党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中国共产党的功能在某些方面与西方政党也是相通的,如利益整合、政治社会化、组织政府等等、等等。这些也都是作为一个政党组织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特点。然而对于执政党来说,这些功能并不是独立于政治体系之外发挥、体现出来的,“在民主政治下,政党拥有几项重要功能,由此保持政治体制的整体性并使其保持运转” 。但是,恰恰由于它可以保持政治体制的整体性和正常运转,它就必须遵循整个政治体制运转所需要的法治环境,遵循依法执政的要求来积极主动地在整个政治体制中活动,使政党原本固有的功能转化为实际的效力。否则,政治体制的运转就带有很大随意性,使整个政治体制的整体功能紊乱,降低效率,从长远来看执政党自身的功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这是从政党功能的整体状况来认识问题。如果从单项功能的发挥来看也是如此,比如,整合不同阶层的利益是党的功能之一,在当代中国也是一个急迫的任务,而法律本身就具有调控社会关系的功能。充分利用法的调控功能,使其与党的功能结合起来,就是一项艺术。再如,组织政府,政治社会化,都需要遵循国家特定的法律。依法执政,这是整个政治体制有序有效运转的可靠保障。
二、执政党权责对应是依法执政的题中之义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内容之一,也是法制健全的标志之一。但是,在健全的法制社会,不存在不承担责任的权力,反过来说,没有无限的责任,也就不存在没有边界的权力。这就提出了执政党的权力边界问题。
这里需要解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界定执政党的权力边界是否削弱党的领导?二是权力边界设定在哪里?
先看第一个问题。这里的认识障碍来自两种逻辑的冲突。
辩证地看依法执政与坚持党的领导
点击下载
上一篇:执政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下一篇:共产党的领导是抗日战争胜利的根本保证
本文2005-08-28 09:48: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6736.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
- 乡2024年度基层党建工作总结(02-19).docx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