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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风险防控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4-06-06浏览:2722下载251次收藏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常委会  

关于加强风险防控落实“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区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促进区委集体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区委常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决策事项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及中央、北京市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研究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涉及全局性的其它重要规划。  

3.审议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4.研究涉及全区安全稳定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情况及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5.研究全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意见和措施,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规划和意见。  

6.研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或请示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审议重要工作报告,研究重要表彰事项。  

7.研究重要对外交流合作事项。  

8.研究其它应由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向上级党委推荐干部人选事项。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区委管理的正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区属重点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事项。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规规定,研究并决定向人大等机关依法提名、推荐有关干部人选等事项。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决定相关干部的考核、奖惩等事项。  

5.研究并决定推荐区级后备干部人选事项。  

6.研究并决定正副处级后备干部人选事项。  

7.研究其它应由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研究并决定区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  

2.研究并决定重大区属国有股权转让、大宗土地使用(出让)和拍卖事项。  

3.研究并决定重大区属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事项。  

4.研究并决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科研项目及对外投资等项目。  

5.研究并决定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6.研究其它应由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1.研究并决定年度区级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及决算。  

2.研究并决定年度预算以外的大额专项经费、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的使用。  

3. 研究并决定年度计划以外、经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4.研究区政府总体融资计划及偿债资金安排事项。  

5.研究其它应由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和机制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由区委常委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以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区委常委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发挥区委常委会的集体智慧和集体合力。  

3.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决策贴近石景山区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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