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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法治政府的认识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08-24浏览:2663下载266次收藏
    建设法治政府,这是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那么,法治政府的内涵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法治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顾名思义,有限政府是对无限政府的扬弃。按照宪政标准、法治原则和效率原则, 有限政府意味着其功能、结构、职能、职权和职责的有限性。从功能的有限方面看,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正确地协调好自身作为市场参与者和调节者双重角色的关系,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于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的问题必须由制度和法律来回答。法律给出了政府权力运行的明确边界,实际上也是法律对政府功能所作的宏观界定。从结构的有限方面看,政府在结构上要精简机构,裁减冗员,节约开支,核算成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要“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这是政府用好“钱袋子”的一项重要举措。此举与正在深化的政府机构改革互相配合,有望实现政府瘦身的目的。从职能的有限方面看,政府职能的有限性意味着统治职能的有限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有限。关于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有限,《纲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从职权的有限方面看,行政法越权无效原则是政府职权有限的鲜明体现。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作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则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要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从职责的有限方面看,它包括了法律规定的对象范围有限和主体范围有限。对象范围有限指的是对什么事负责,主体范围有限是指什么人对这件事负责,且两种范围均由法律规定之。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的决策责任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和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指的均为政府的职责。
  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
  主动以诚信为自律原则的政府是诚信政府。诚信政府首先是政府的自我觉醒与自我意识,主要表现为政府意识到自己代表的是社会公益。政府在权力具体分配和使用的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在法治条件下,正确的权力观要求树立遵宪守法观念,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政府应该为社会作诚信的表率。诚信要求政府对内充当遵宪守法的表率的同时,还要求其对外应保持“中国政府历来重友谊、负责任、讲信义”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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