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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4-04-25浏览:2711下载199次收藏

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奖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作用,推进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精神和当前学前教育工作重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在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用于扶持各级各类幼儿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保教费、代管费等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县同类型、同等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3倍。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使各级各类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激发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五条  专项经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补助  

对聘请代课教师(编制数内)的公办幼儿园,按每年每人0.5万元的标准,给予人员经费补助。  

(二)民办幼儿园建设经费奖励  

 对建成的投资200万元以上,并达到省二级以上幼儿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三)民办幼儿园升等奖励  

对上一年新上等级的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省一级15万元,省二级10万元,省三级a等5万元,省三级b等3万元。  

(四)民办幼儿园教师提质奖励  

对当年取得学前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民办幼儿园在岗非在编幼儿教师奖励每人1000元,对持有幼儿教师任职资格的非在编在岗民办幼儿园教师奖励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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