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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相关问题的法律建议书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4-04-24浏览:2756下载285次收藏

关于交通事故相关问题的法律建议书  

   

市****执法总队:  

根据贵单位的要求,现对2014年2月8日发生在**立交桥的交通事故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法律建议,供你们决策参考。  

一、   关于扣押的相关问题  

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肇事方逾期不接受处理,导致路产损失赔偿不到位。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后,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对扣押车辆依法处理。因此,本案的扣押期限可以超过60天甚至更长时间。但是,延长扣押的决定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3、《**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件材料,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安全,或违法在建筑物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又拒不服从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暂扣物品或强行排(拆)除。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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