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监督城市管理系统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xx市行政执法监察检查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单位(含受委托执法的单位,下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活动。
第三条 城管系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施行,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领导本市城管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城区各执法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城区各执法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所属城区各执法分局、其所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编制部门核定的职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职权包括:
(一)审核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资格,颁发《行政执法证》、《城建监察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三)督促被监督检查机关、组织健全行政执法程序;
(四)责令被监督检查机关、组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
(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
(六)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持有《xx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配备的专职或兼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依照证件载明的监督范围和发证机关的授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出具《xx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对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被监督检查机关、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章 监督检查范围
第九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习、宣传、培训情况;
(二)法定原则、基本制度、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条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
(三)同类规范性文件或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和备案、公布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组织实施机关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经本市人民政府公告或确认;
(二)是否具有法定的执法依据或合法的委托手续;
(三)是否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或受托义务;
(四)是否与相关部门存在行政执法权能争议和越权行使职权;
(五)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违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和行政执法督察制。
第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期限;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本文2014-04-23 13:11:56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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