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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XX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4-04-16浏览:2065下载226次收藏

2014年xx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xx 市 教 育 局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县(区)联动、分级管理。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指导意见,修订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和经商人员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适龄儿童和少年凭法定监护人户籍、居住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按施教区相对就近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或其他变相考试招收新生,不得在非起始年级组织招生。  

(三)坚持规范办学行为。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额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公平均衡。不得以举办奥赛班、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双语班等名义进行招生、分快慢班,不得以举办这类班为名组织入学考试和收费。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提倡小班化教育。招生完毕后,施教区内学生和择校生分别造册,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坚持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贫困家庭、弱势群体以及残疾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三、招生工作  

(一)报名条件和办法  

年满6周岁( 2008年8月31日前 出生)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居住房屋产权证等证件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小学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具有当地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居住房屋产权证等证件到所在小学登记、验证,所在小学会同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初中进行资格审查;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到相应民办学校登记、报名。  

相关学校根据报名情况,初审后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发放义务教育派位证。儿童、少年凭派位证到相关学校报到入学。  

(二)具体招生事项说明  

1.公办学校施教区调整问题。因学校布局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施教区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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