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地震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局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机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在职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章 教育培训管理与要求
第四条 局人事处是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和制度;对各单位(部门)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评估;负责组织重点培训工作。局属各单位(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本学科、本领域的教育培训方案并报局人事处同意后组织实施,协助局人事处做好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和考核。
第五条 参加教育培训的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局有关教育培训的管理规定,明确自身培训需求,积极认真地参加培训并自觉将培训成果落实到本职工作中,以提高工作绩效。参加局外部培训后,应就所培训内容向本单位(部门)和相关领导汇报,并将重要的培训资料、取得相关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报告等材料于培训结束后1周内报局人事处统一归档和备案。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备案的,不计入培训时间。
第六条 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人员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教育培训实施周期与干部职工任职(聘任)期限一致,1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教育培训内容应反映政府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和防震减灾科技新理论、新成果,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法律知识、行政管理知识、公文写作知识以及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
(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四)为加强防震减灾科技交流所需的外语知识以及计算机、网络等技能。
第八条 教育培训主要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专题讲
地震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本文2014-04-03 20:29:1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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