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巩固和深化我县厉行节约工作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用。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包括考察、经贸洽谈、友好访问、培训、会议)的住宿费、旅差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第二条 “三公”经费统计单位。“三公”经费统计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往来并有“三公”经费列支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支出口径。“三公”经费支出是指通过当年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以及其他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以前年度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以及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安排的实际支出数。
第四条 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按照“三公”经费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及“三公”经费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当年单位“三公”经费控制数,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量规模控制和进度控制。2013年,各单独核算单位接待费支出,以前三年年度(2010年至2012年)公务接待支出平均数为基数,超100万元的,要缩减50%;80万-100万元的,缩减40%;60万-80万元的,缩减35%;40万-60万元的,缩减30%;20万-40万元的,缩减20%;20万元以下的,缩减10%。将缩减后的公务接待费作为2013年控制数,今后每年招待费支出都不得超过此控制数,从而实现招待费支出“零增长”或“负增长”。财政部门对超过预算控制数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列支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控制陪客人数;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禁止县城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吃请。
第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禁止挂账赊账欠账,原则上要求到有pos机的餐饮单位消费,凭pos机小票与税务发票报账。逐步扩大公务卡适用范围,适时出台我县公务卡结算目录,不断提高公务卡结算率。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全部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2014-04-02 10:18:45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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