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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如何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司法保障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4-03-26浏览:2861下载245次收藏

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改革开放30年来,xx县的非公有制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和发达地区比较,xx县的非公有制经济无论从总量、发展速度还是从规模上都有着不小的差距。自改革开放以来,xx县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较快,现已成为嫩江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县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解决就业问题的关键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建设中对国有企业给予极大关注,并且融入到检察实践工作中,防止了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保护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相比之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关注较少。为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如何依法运用检察职能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我县检察机关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方面,工作开展得还不够主动和深入,今后,我们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增强为非公经济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查办案件与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关系,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地运用检察职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更好地服务当地方经济,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转变传统观念,强化平等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司法理念。
    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检察机关工作重点是为公有制经济服务,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保护较不重视。不可否认,检察机关还有少数同志,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还停留在以往认为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认识阶段,甚至还存在歧视个体、私营经济,对个体、私营经济与对公有制经济实行“差别待遇”,导致司法不公。所以,检察机关必须以《宪法》为指导,进一步更新观念,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的司法理念。要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方针;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服务,是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从主要服务于公有制经济转变到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服务上来,在继续坚持服务公有制企业改革发展的同时,把服务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检察机关整体工作部署中。无论是对公有制企业还是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都要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检察机关人员要确实增强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识和责任,坚持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己任,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自觉地自觉地维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帮助、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观念的更新只是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和思想条件。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如何将服务民营经济与检察职能相结合和做好服务民营经济的检察工作,需要深入研究,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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