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交通集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建立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位领导干部每年同所管辖党员领导干部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
(一) 正职领导对本级副职和下一级正职领导谈话;
(二) 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的下级领导谈话;
(三) 上级主管领导可以直接对任何党员、干部谈话; (四) 分级负责,逐级延伸到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谈话。
第二条 谈话一般采取谈话人与被谈话人两人进行交谈的方式。根据情况,谈话人也可多人参加。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党纪政纪的各项规定,中央、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交通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
自治区交通集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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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4-03-25 17:10:0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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