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捕率与退回补充侦查率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刑事案件不捕率与退回补充侦查率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那坡县检察院 钟日山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社会矛盾的突显期 ,因而,各类案件不断增加,反侦查能力增强,而侦查水平和技术没有得到相应提高,导致部分刑事案件相关事实上无法及时查清,证据收集存在不全面,不严密,造成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率和退回补充侦查率逐年升高,笔者通过调查分析,认为两率升高存在以下七个问题,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提出六个方面降低不捕率和退查率、提高案件质量的对策。
关键词:不捕 退回补充侦查 公诉证据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多发态势增加了侦查工作量,从而给案件的质量造成了冲击,仅以那坡县为例:2010年侦监部门受理各类提请逮捕案件105件146人,其中不批准逮捕13件18人,分别占受理数的12.38%和12.33%;2011年受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案件127件198人,不批准逮捕26件61人,分别占受理数的20.5%和30.8%;2012年受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案件138件267人,不批准逮捕37件106人,分别占26.8%和39.7%.不批准逮捕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三年不批准逮捕的案件76件中有68件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不批准逮捕的方式退回补充侦查。退查案件占不批准逮捕案件的89.5%.
2010年公诉部门受理案件116件162人,退回补充侦查30件,占25.86%,2011年受理117 件 159 人,退查 36件,占 30.77 %,2012年受理 122 件193人,退查 44 件,占 36.06 %,而二次退查占退查数的60%以上。从这两组数字来看,不批准逮捕率与退查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不批准逮捕和退查的案件都是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为了提高案件质量,减少退查,我们通过调查分析,发现退查中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针对七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七个方面减少退查、提高案件质量的对策:
一、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
近来来,案件退查率呈上升趋势,在提请审查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缺陷,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查证,案件逮捕或起诉后势必带来证据不足错捕或被判决无罪的风险,即使判有罪也是承担着指控不力的压力,而在事实与证据没有完全查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又有放丛犯罪的顾虑。虽然有“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与“刑事和解”法律规定,但实施起来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也无明确的标准,一但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遇到事实与证据发生变化或法定事由的发生,将可能影响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基于保障案件质量,降低办案风险的考虑,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部门对此类案件都尽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也是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
(二)对证据标准认识不同,因而造成不捕、退查现象时有发生。
部分侦查人员对审查逮捕工作有误解。认为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都是由检察院执行和决定的,能捕就能诉,将审查逮捕标准视为公诉的标准,一旦批准逮捕就不再进一步收集证据,按逮捕时的材料,原封不动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罪名等同于起诉的罪名,即使原先对罪名有不同的认定,也完全依照审查逮捕部门的意见去收集证据,对案件可能涉及到其他罪名的也不再收集。实质上在诉讼各个阶段对证据要求的标准、等级是不一样的,随着诉讼的不断深入,对证据的要求相应越来越高。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批捕、起诉、审判”四环节对证据的取舍和采信度理解和把握存在不一的问题。如何让一个案子能立得起、捕得下、诉得出、判得了,是每个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乃至分管领导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对于批捕后证据发生变化而诉不出的案件,侦监部门免不了要戴上“把关不严或捕错人”的高帽,并承担错捕的风险。因而,有的案件审查逮捕的标准就自然被提高。这是不捕率升高最主要的原因。标准提高,对侦查工作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反过来要说,批准逮捕不是我们办案的最终目的,批准逮捕只是为进一步侦查的需要,办案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警示社会,侦查的目的就是查清事实、收足证据,使犯罪人员成功被起诉,体现侦查工作是为案件公诉服务的,因此,案件一旦被批捕后,需要侦查人员继续按照起诉的标准及时收集证据,才能减少案件的退查率。多年来,由于缺少统一证据规则的指导,缺乏沟通了解,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对于证据收集、应用、甄别的要求不一致,导致双方对证据的证明效果产生分歧,特别是对案件的证据链是否存在缺陷,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是否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等问题存在争议,这是导致退查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一问题上,侦查人员往往认为没有必要补充侦查,因而,又往往不按退查的提纲要求去查,出现该提取的证据没有提取,该找的证人没有找,导致案件屡退不查、屡查不清现象时有发生,本来退查一次就清楚的案件,不得不退查两次。如周建国故意杀人案,侦查人员在获取嫌疑人杀人的口供和目击者笔录后就认为破了案,没有必要提取其他证据,因而没有及时提取凶器、指印、血衣等主要证据,虽然经过两次退查,均因时过境迁,无法提取到凶器、指印、血衣等重要犯罪证据,加上嫌疑人翻供,而目击者只看到有一个人追杀受害人,并听到受害人一边跑一边叫“周建国杀我啊”,因距离较远,看不清嫌疑人的外貌特征,嫌疑人翻供后,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定性,该案最后只能作存疑不诉。
(三)重新鉴定规定引起退查率升高。主要表现在需要重新鉴定而审查起诉期限已届满,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
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对鉴定时间,只规定在审判阶段不计算在审判期限,这就意味着申请重新鉴定时间在审查起诉阶段是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而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不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公诉部门就得退查。比如说:蒙某某损坏财物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当事人对物价鉴定有异议,公诉机关经两次退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重新鉴定工作,主要原因是侦查人员认为没有必要再作鉴定,因而取证的积极性不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要求,最后不得不由检察机关委托广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重新进行价格认证,该案因两次退查还不清楚的,但侦查的期限已到,办案部门不得不将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了。而简单作出不起诉决定,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为了给当事人一个交代,摆
刑事案件不捕率与退回补充侦查率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本文2014-03-19 21:32:04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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