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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职务犯罪的理论探析及预防对策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4-03-18浏览:2279下载171次收藏
税务职务犯罪的理论探析及预防对策  

 曾和源  

   

内容摘要: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其是国家税收征收的法定机关,税务干部手中都拥有法律赋予的一定职权,经常与权、钱打交道,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着重从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内涵、成因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预防税务职务犯罪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近年来,作为腐败现象的新动向,税务职务犯罪因其危害性极大,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规范税务的执法行为,有效地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税务职务犯罪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职务犯罪的内涵、特征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2、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税务职务犯罪的概念、表现形式。  

税务职务犯罪是指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窝案串案突出、税收执法重点环节发案多、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等特点,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动、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行使权利环节,如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表现为工作责任心差,随心所欲,循私枉法,不能尽职尽责,该收不收,该查不查,少征或不征税款或者将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有的随意处置职权,缺乏法律知识,工作失职渎职,触犯法律还浑然不觉,茫然不知。
    二、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
        税务部门出现的种种违法违纪案件,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不到位”。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造成思想滑坡和行为失控,最终走向犯罪。它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思想方面具体表现有:
    1、投资回报心理。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2、“红眼病”心理。一些税务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
   3、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  

5、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理自慰。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过关心理。  

6、吃亏补偿心理。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自觉不自觉中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这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总结的“五十九现象”。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心理失衡,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世界观的改造,把手中的权利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这也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四十九现象”、“三十九现象”。
    7、不为无罪心理。少数人头脑中存在“不为自然无罪”的心态,存在着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就不会犯罪的不正确认识。  

8、人之常情心理。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税务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二)制度落实不到位  

从上到下,从系统内到系统外,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制度不可谓不多,但有些制度约束力不强、操作性不强。最为关键的就是这些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很好的落实,往往是写在纸上的多、说在嘴上的多,监督检查的少、认真落实的少,致使少数税务干部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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