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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4-03-14浏览:2930下载132次收藏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律师科  贺兆鹏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于 2013年1月1日  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做出了重大改革,这些改革既给律师工作带来了机遇,也给律师工作带来了风险,同时也增加了律师的担心,担心的是公、检、法三机关能否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的执业权利落到实处。为此,朝阳市律师协会在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中进行了广泛调研,征询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文。  

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遇到的问题  

(一)关于会见权保障问题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才能向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才能为其开展有效辩护。为进一步落实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都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司法实践中,一名律师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已经得到很好的解决。但看守所不被监听的房间少,看守所窗口人员少,会见等待时间长,使律师不能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也给其当事人增加了经济支出。  

(二)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在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上与检察院自侦案件几乎相同。他们的特点是经常以没有时间为由对律师的会见进行推拖,不会立即安排会见。在个案上,尤其是专案和证据有问题的案件上,还有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看守所要求律师在会见时必须通知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派员在场,否则不允许会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但有个别办案人员仅告之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影响律师对基本案情的了解。  

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相对较好。只要不是特殊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并有检察机关在《会见函》上加盖公章、承办人写明“允许会见”就可。很少出现难为人的情况。但是如果承办人不在单位或出差、开庭等情况出现,律师还是无法会见。  

(三)、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是提高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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