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着手认定问题研究
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着手认定问题研究
苏昌明 邓瑞珊
(江西 黎川 344600)
【摘要】: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着手认定问题在法学界争论已久,主要是针对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概念及认定的着眼点存在不同意见。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型,聚众犯罪中的一些犯罪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1]。本文重点对其中首要分子的着手认定问题进行研讨,为司法实践部门处理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认定提供参考的意见。
【关键词】:聚众犯罪 首要分子 立法
一、聚众犯罪的特征概括
关于聚众犯罪的概念学者们争论已久,它是我国刑法的特殊规定,怎样以一个宽窄适当的外延来界定,达到全面的概括,笔者在研究对比了几种观点之后,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一种犯罪类型。因为这个概念从形式上和实质上揭示了我国这种特殊的犯罪类型的特点。我国刑法的聚众犯罪,首先是由分则中具体规定的,有的是在客观构成要件中明文规定,有的是把“聚众”规定为某些犯罪的选择的行为方式或者加重法定刑情节的情形。总之,“聚众”二字是聚众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而我国刑法在规定聚众犯罪时在刑罚惩罚上首先惩罚其首要分子,所以“首要分子”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所以综合考虑这个概念能针对我国现行刑法的聚众犯罪的特征进行全面包括。
作者:苏昌明 黎川县公安局中田派出所教导员 电话:13767688130
聚众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是因为刑法的明文规定。这类犯罪是散见于刑法分则条文中的,而分则中规定的聚众犯罪不仅包括以“聚众”为罪名中直接体现的一类,比如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等,还包括在犯罪的罪状的描述中将“聚众”作为行为方式之一的犯罪,比如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的行为方式,这也是聚众犯罪的一种。聚众犯罪在分则规定中还包括了将“聚众”作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加重其基本犯罪法定刑的量刑情节,比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分则规定如果是“聚众”实施该罪,法定刑就加重。对于聚众犯罪,刑法分则在罪名或者构成要件或者加重情节的表述上都明确了“聚众”二字,这是聚众犯罪显著特征。
二、聚众犯罪的理论分类
聚众犯罪的整体的实行行为在客观上是以“聚众”为前提的,没有“聚众”行为就不能被成为“聚众犯罪”。理论
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着手认定问题研究
本文2014-03-13 18:26:26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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