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小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
乡镇小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小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防止在项目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提高国有、集体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保护集体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小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工作由镇纪委、镇“三资”代理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
第三条 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招标投标程序进行。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四条 招投标范围
(一)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集体融资、群众集资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工程、水电讯工程项目。
(四)绿化工程、装修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材料采购等专业工程的施工、采购、修缮、安装项目。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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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4-02-11 14:18:17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56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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