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行政答辩状
在一审胜诉后,某公司提出上诉,省高院开庭,我就代表市国土局写了这份答辩状,结果,我方胜诉。尤其国土部门在查处大型企业时一定要依法依靠证据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这个案件很有代表性。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地址:***市***路东段
电话:***-12345678
在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行初字第**号判决书,提出上述一案中,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1、被答辩人取得位于***国道以南、京珠高速公路以西的******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交通用地),用于交通用地建设,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将该宗地用于公路建设,而是在该宗地上种植苗木、花卉、开饭店等,该宗地被改变为林地、园地等农用及商业服务用地……。已构成了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事实。
2、被答辩人片面的把我国《公路法》、《**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的一些规定来套用本案所处罚的土地,认为是属于高速公路的一部分,也是公路用地的理由不成立。《**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规定:绿地、停车场、汽修厂、加油站等均是高速公路服务区必备服务设施,此规定只能认定在高速公路封闭的车道内或者在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许可以内的设施。但是,本案中的土地是在高速公路以外的交通用地范围内,大量种植苗木和花卉,进行商业使用,那么就改变了相应的土地用途,需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被答辩人依据《**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做出的“绿地、停车场、汽车修理厂、加油站等均是高速公路的必备设施和重要组成部分,前述设施所用土地当然属于交通用地的理由,答辩人认为其所述理由不能成立。其根据是:被答辩人依据《**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被答辩人认为属于这些规定均一般规范性文件,既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土局行政答辩状
本文2013-12-07 14:23:37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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