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概念小议
劳动法的概念在国外向来有不同的说明和主张,如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劳动法的解释是:劳动法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体与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劳动和劳动或工业法律方面的问题。日本学者木下正义认为,劳动法是具有修正在以资本主义社会为前提的市民法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弊害,以实现生存权为独自法原理的法的领域。德国学者则认为,劳动法是与劳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美国学者实用主义太多,不大关注劳动法概念的问题。我国学界对劳动法的概念形成了一个不争的观点:即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循相沿,20多年过去了,日前,忽然发现,这个观点似曾相识,原来早在民国时期法学界的史尚宽先生就曾在其《劳动法原论》中论述道:“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如此算来,现今流行的劳动法概念,其历史已有半个多世纪了。有人认为,劳动法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还有学者认为,劳动法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一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三是指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不管是广义狭义,还是多义,从具备劳动法概念意义上讲,他们的观点实际上与我国劳动法学界关于劳动法概念的普遍认识并无二致。近年来,也有人提出如下看法:“劳动法是指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念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较以往而言,此定义的长处在于突出了劳动法的性质,即“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念”,但对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表述仍然不够明了,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代替“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只是稍微调整了概念的内涵,在定义的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至于什么是“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依然无法界定。因此,从根本上看,仍然没能跳出原有的思维定式和概念框架。
台湾学者黄越钦近年对劳动法的研究独树一帜,他在其《劳动法新论》中认为,国外关于劳动法概念研究大致有以下几种理论:(1)劳动法乃一切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之法律制度与规范之全体总和。(2)劳动法乃是从属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一切以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3)劳动者与劳动力以及契约劳动关系,劳动力组织及其关联法律关系之法律。黄的观点是:“劳动法之内容应为一切劳动关系直接间接有关法律之总和”,包括
台湾学者黄越钦近年对劳动法的研究独树一帜,他在其《劳动法新论》中认为,国外关于劳动法概念研究大致有以下几种理论:(1)劳动法乃一切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之法律制度与规范之全体总和。(2)劳动法乃是从属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一切以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3)劳动者与劳动力以及契约劳动关系,劳动力组织及其关联法律关系之法律。黄的观点是:“劳动法之内容应为一切劳动关系直接间接有关法律之总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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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8 14:27: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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