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
从1986年民政部开始在富裕的农村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至今已有14年了。作为“民政部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民政部门为这项工作的开展花费了巨大的代价,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其相当积极的一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意义已远远超出其对部分农民经济上的保障,而且有鲜明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确面临着诸多不容回避的难题,这里我们以“三个困境”来概括。
第一,管理水平低。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但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中,却很少有地方能够保证管理上不出问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便出现了很多漏洞,其中最严重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的问题。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但是,在中国的农村社会健康保险中却不可能完全做到这些,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独立管理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门又受当地政府的管理,所以,当地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便时有发生,使农民的养老钱失去了保障。更严重的是,在制度建立的初始期,参加保险以年轻人居多,等若干年后农村老龄化高潮来临,开始向农民支付养老金的时候、贪污、挪用用农村养老金的官员们早已高升或退休,不在当前这个位子上了,这笔巨大的亏空已没有人来负责,兜底托盘的只能是国家财政;如果这在全国是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国家财政也不可能拿出太多的钱来弥补此类漏洞,结果只能是倒逼中央银行多印发通货,届时,可能会引起金融危机的说法也并非危言耸听。
第二,可持续性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有些刚受表扬的典型,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这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在上级领导的批示下一哄而上之嫌,甚至有一些地方对基层工作实行“养老保险—票否决制”,凡要求县改市、乡改镇,要求扶贫、济贫款和参加双拥评比的农村基层,都必须完成社会养老保险的任务,于是,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还有的乡强调村组干部、党团员起带头作用,并要求每人要发动一定户数的农村投保,按户计酬。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第三,保障水平低。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所以在大多数地方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这样,农民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就少,少到无法满足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我们在山东省平阴县(山东省平阴县1992年开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全国是做得最好的地区之一,在山东属样板县,曾受到省政府和民政部的表扬)调查时就发现,农民多数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缴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取的钱可能会更少。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杯水车薪也不为过。平阴县的情况在全国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具有普遍性,按1997年全国历年累计的8200万农民投保的120亿养老金计算,人均是146元,而这乃至是十几年的累计结果。由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能起多大的作用也就比较明晰了。
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缺陷
我们从社会保障的数理基础和经济理论上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本质缺陷:
第一,覆盖面小、共济性差。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一般是一个县,这与保险的大数法则的数量要求存在差距。从保险单位上说,一个县的人口也不少了,如果是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在县内分散风险就已足够,但是对于养老保险,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来说,想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把养老负担在不同年龄层的人口中分摊开来的就颇有难度,因为县域内的人口指标差别很小,同一年龄层人口的余命指标、老龄系数、疾病谱以及家庭结构和收入水平等基本趋同,这就使保险系统内的互补和互济性很差。此外,当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太小时,不变成本(包括机构设置、管理系统、信息系统装备等)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分摊,边际成本在较小的数值上移动,规模不经济在此时就非常明显。在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时候,管理者就面临着一种两难选择:为堵塞漏洞、使管理规范化,使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就得花更多的成本来进行机构调协和加强监督;而为了节约成本,减轻保险系统的负担,不让保险基金大部分成为管理费用(一些地方农村社会保险的管理费用曾占到实收保费的30%以上),让收入不高的农民交得起保费,就得删繁就简,精简机构和管理程序。在县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两难选择的夹缝中是难以健康地发展起来的。
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相邻的几个县是不是一条出路呢?一些地方试过 ,但在地方利益错综复杂、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种努力最终都浅尝辄止。
第二,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制度上的不稳定性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另一个致命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消、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养老保险缴费是一个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过程,当农村身强力壮收入高的时候,他们缴纳保险费,而当他们年老收入低又需要照顾的时候,他们再用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来安度晚年。这一过程的顺利完成起码需要三个条件,首先,农民的收入水平较高且稳定,能够保证他们可以按时足额缴费;其次,他们对保险基金的管理者充满信心,知道自己缴纳的钱能够在自己年老需要时得到更多的回报;最后,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到农民老年获得回报之后,而不是中途解体。但是就这三个条件来看,目前农村各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几乎都无法满足,这是因为:农民的收入与自然气候和农产品市场行情的相关性很大,收入时高时低,无法按时足额缴费应该是一种常态;农民对现在交钱若干年后才能获得的回报并没有太多的信心,而养老保险说不上哪一天就被某领导或哪一级政府下令停办了也未可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稳定性特别令人怀疑,不用说缴纳养老钱的农民心存疑惧,就是问一下一些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官员,他们也是说,那得看事情的发展情况。而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真的停办了。这样一个十分不稳定的保险制度不但不能保障农村的稳定,反而会给农村的社会和经济稳定留下隐患!
第三,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性原则的矛盾。这个矛盾虽然不是“致命”的,但它却会使集体经济力量弱地方从理论上退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是由中国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国家的财力有限,城市的社会保障尚且受困于资金紧张的局面,农村就更不能顾及太多了,因而资金筹集只能依赖集体和个人。当然这种筹资原则造成的结果也就很显然了;在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地方,也就是说,农村工业能够使农村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实力支撑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或者农民家庭收入由于经营特色农业而比较高并且集体的经济力也因之而较强的地方(比如富裕的苹果之乡,大城市郊区的蔬菜种植区等),社会保障的开展就不会遇到太多的障碍,而对于一般的经济水平不太高,集体的经济实力又不强的中西部农村,就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农民个人,有时是由个人全部缴纳。比如山东省《平阴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就明文规定:集体确无力补助保险费的,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就使这种农村“社会”保障失去了意义,农民为什么非要把钱交给那么一个并不值得自己信赖的政府机构去管理(农村挪用保险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还要为他们支付一大笔管理费用呢?农村的钱为什么不能自己存入银行等需要的时候支取或干脆到当地的商业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
本文2005-08-18 14:03: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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