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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中的心理学问题初探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3-11-29浏览:2587下载172次收藏

   

曲靖市道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中的心理学问题初探
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杨建陆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渐完善,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逐步健全,推动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向新的法制化管理方向运行。因此,宣传普及道路交通法制,全面提高广大市民和交通参与者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为静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曲靖市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实践,笔者就其中的几个心理学问题作初浅探讨。
   一、道路交通法规意识的培养
   道路交通法规意识的培养,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方面,也是道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根本目的。在公安交警道路交通管理执法过程中,有许多人认为,道路交通法规知识的缺乏及“交通法盲”,是导致道路交通违章多发和交通肇事频发的主要原因。这种解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何谓“交通法盲”?即对道路交通法规一无所知。“交通法盲”同道路交通肇事是什么关系?只要从近年来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做一点抽样调查就会知道: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知法、不懂法,固然容易造成道路交通违章及交通肇事,但是,从曲靖市辖区多年来发生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例看,因对道路交通法规的无知而违犯交通规则的实际上很少,就是除驾驶员之外的其他触犯道路交通法规的人,还是知法(包括知之不多者在内)违法的占多数。让广大交通参与者知法、懂法是很重要的,在今后普及道路交通法规常识的宣传教育中,仍然要把它放在重要地位。但笔者认为,道路交通法制宣传教育最根本的任务,还在于对公民交通法规意识的培养。所谓道路交通法规意识,是人们对于各种交通法规的观点、态度的总称。具体地讲就是人们对现行道路交通法规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交通法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规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道路交通法规意识是整个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它同人们的道德、政治等观念紧密相联。
  道路交通法规意识的结构,可概括为三个层次:交通法规知识(认识功能)、对交通法规的态度(评价功能)、                    守法的行为素养(调节功能)。以上三个层次的作用和相互关系是:(一)道路交通法规知识的多少是人们对交通法规的态度和守法素养的认识基础。(二)仅仅具有交通法规知识,并不能保证人们不去违犯交通规则。如果不尊重法规,法规知识本身是不能防止违犯法规行为的。(三)虽然调节功能来源于个人对交通法规的态度和评价,但是,它又是相对独立的层次。调节功能实质上是一种对利益诱惑的抗御能力和对行为的自控能力,它表现在当个人意愿和需求与道德、法规产生矛盾时,能自觉地遵守道德、法规,以顽强的意志品质抑制个人各种错误的意念。调节功能的完善,表明个体社会化的成熟程度,它是防止各类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关口。当调节功能不够完善时,个体虽有较好的守法素养,也会受社会群体不守法的影响而不守法。例如个体不因无交警在场而闯红灯,但因见其他群体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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