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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试行)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3-11-19浏览:2722下载134次收藏

第一条  为健全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部门凡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以及其他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重大行政事项,均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对属于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申请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局长室可以指令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决策承办单位可提请建立相应咨询专家库。在未建立专家库前,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咨询专家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人数一般应为3—5人,有关专家与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咨询论证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或书面形式。  

第五条  咨询论证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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