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达市府发〔2010〕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 51%;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县(市、区)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组织申请人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县(市、区)微企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由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承担。
某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2013-10-12 11:17:49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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