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讨工程款的律师函
关于追讨工程款的律师函
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重庆市***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全权处理贵司与委托人重庆市***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签订的《金源利.九龙港湾项目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及《金源利.九龙港湾电梯安装合同》(合同编号:jl-***、jl-***、jl-***、jl-***)、《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及电梯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四)》(合同编号:jl-***)的有关法律事务问题。致函如下:
根据贵司与***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签订《金源利.九龙港湾项目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及《金源利.九龙港湾电梯安装合同》、2010年6月18日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及电梯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四)》的约定:贵司向***公司购买“康力电梯”,并由***公司安装及维保。***公司根据约定在2012年2月21日,将已安装完毕并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验收合格的17台电梯设备及相关资料已全部移交贵司。***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转移电梯所有权并交付使用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应于 2012年3月2日前,向***公司支付该项目电梯设备款和安装费总额的97%(5043883.60元),但贵司在2009至2012年12月期间分13次支付***公司4570596.00元,余下473287.60元(不含3%维保金及质保金)至今未付。因此,特向贵司正式书面来函催告尽快履行支付剩余货款、安装费及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贵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贵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贵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
关于追讨工程款的律师函
本文2013-10-10 11:54:27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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