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经验总结
近年来,安徽省xx县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擅自降低标准现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到位率低,没有真正起到遏制违法生育的目的,反而导致违法生育一度出现反弹,从而引发一系列行政侵权、越级上访、干部不廉洁等行为发生。据统计,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全县应征社会抚养费620万元,实际到位120万元,到位率仅有19.57%,上缴率仅为2.89%,征收社会抚养费难已成为制约该县人口计生工作的“瓶颈”。
一、追根究源,找准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症结
2006年6月,xx县委、县政府对全县21个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进行专项调查,查摆问题、剖析原因,感到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征收到位率低的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宣传不到位。社会抚养费能否征收到位,与征收对象对计生法律法规知晓程度有直接关系,宣传不到位,群众认识跟不上,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不能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就不能自觉依法办事,主动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二是标准不统一。xx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一直采取委托乡镇代征的办法,征收标准由乡镇自定,刚性不足,征收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存在一些“关系案”和“人情案”,同一标准的实际征收差距也很大,造成被征对象的等待观望心理,必然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
三是收缴不分离。委托乡镇征收,乡镇按规定留用80%,上缴县财政20%。随着时间推移,乡镇征收多少,县计生委掌握不了,少数单位靠征收社会抚养费过日子,对上缴社会抚养费不积极,导致“放水养鱼”现象的出现;有的为瞒报政策外出生,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开专用票据,打白条,严重违反了“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四是结果不透明。社会抚养费征收随意性大,让个别干部从中看到有利可图,受“利益驱动”,乡镇在征收过程中,暗箱操作,不敢公开征收结果,造成不少群众对交纳社会抚养费存在误解,认为这是人口计生部门的私自规定,是一种罚款。
五是程序不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综合体现,但部分基层干部法制意识与业务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甚至违法行政,擅自增设、提高或降低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靠法律法规而是靠行政手段,影响了群众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积极性,致使有的应缴对象能拖则拖、能躲则躲,有的甚至干脆不理不睬,这是社会抚养费征缴难的又一重要因素。
六是危害不明确。任意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使硬性的法律法规变成了可伸可缩的“橡皮筋”,降低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致使违法生育者在经济上没有得到追究,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不仅造成资金大量流失,而且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不仅不利于利益导向机制的形成和奖励政策的落实,还助长了“逃生”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号准脉博,制定以人为本的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到位率低的问题引起xx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县委书记闻宝强、县长胡传道和分管领导多次召集计生委、财政局、公安局和法院有关人员,召开乡镇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计生对象户座谈会、听证会共同把脉、商讨解决办法,制定出《xx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日《管理办法》出台并实施。执行新办法半年来,全县共征收社会抚养费89万元,征收率达57%。征缴关系进一步理顺,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也有较大的提高,其主要做法:
一是明确征收主体,统一征收标准。根据《xx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该县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权限收归县人口计生委,由县人口计生委统一确定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数额,由政府下文,在县政府网站和计生专网上公布。同时,在广播、电视开辟专题栏目,对征收办法进行介绍。对违法生育对象由县人口计生委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直接向对象户送达征收告知书、征收决定书,同时取得回执,再受权委
区县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经验总结
本文2013-09-23 21:49:09发表“经验信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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