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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司法力度保护股份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利益的建议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4浏览:3016下载202次收藏
  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发展,我市组建了大批无主管部门的混合所有制(股份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私营、合资、合作等),由于这类企业无政府主管部门,一般被司法部门将他们与国营、集体企业区别对待,当他们财产被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侵占、贪污和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上诉无门,得不到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门的帮助和保护,有时将侵占、贪污甚至诈骗行为视作经济纠份,不予受理,致使私人、集团甚至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有些经法院判定的案件得不到有力执行,使受害方(胜诉方)的合法利益长期得不到赔偿。
  例如:1、南京新天地股份有限公司是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南京市证券公司、天地集团、江苏科技报社,中国银行安徽分行皖申公司等十余家国企和股份公司、私营、集体企业出资1080万元组建的规范化股份公司,按照十五大精神,该企业由于国有资金超过50%,应算是公有制或集体性质企业。该公司股东南京新世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叶申生被董事会聘为第一位总经理,任命时明确要求叶申生必须辞去新世纪公司总经理职务。叶申生的新世纪公司是他个人出资95%,其兄叶达生出资5%成立的名为集体实属私营性质的企业(此为南京市工商局承认之事),叶申生在新天地股份公司任总经理期间,并未按照董事会要求辞去新世纪公司总经理之职。他利用二个职务之便,以借款、购货为名(还有其他不法方式),将新天地公司股本金500余万元转入他私人公司新世纪公司,经职工揭发后,董事会免去叶申生在新天地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开始追索这笔巨额。由于叶申生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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