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避免“带病代表”当选问题的思考
关于有效避免“带病代表”当选问题的思考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履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个别少数代表有违法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人大代表的形象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的现象,如何从体制、机制上严格审查代表资格,把好代表入口关,有效防止素质不高甚至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或品行不端的“带病代表”当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当前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1条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出确认或不确认代表资格的建议,由常委会审议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在实际操作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都是对代表的选举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的是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代表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选区或下级人大常委会报来的代表选举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至于当选代表本身有无缺点错误或违法行为,不属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只有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才有权对代表说“不”。如果当选的代表确有错误或违法行为,不适宜当代表的,只能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罢免。从现有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体制来看,在人大换届选举期间,各级人大均建立选举机构,特别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都要建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换届选举期间,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确定不完全在本级人大,由于选举工作任务繁重,程序复杂,环节众多,选民参选的责任心等因素的影响,致使产生个别代表“带病当选”的情况,但并没有在资格审查中“落马”。
二、避免“带病代表”当选的对策
防止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或品德不
关于有效避免“带病代表”当选问题的思考
本文2013-08-26 10:24:37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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