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解放农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田野调查成果以著作的形式———《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今年初公开出版后,在学界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课题组一系列数据访谈笔录和亲历的调研过程显示
,我国现行农地制度无论在主体确定、权利归属、权利行使、权利流转、权利实现、权利保障方面,还是在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者私权关系的理顺上,都存在着体系凌乱、顾此失彼之弊,实有改造的必要与可能。法律确认的农地制度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实际认识、具体操作存在较大差距,他们不太满意或全盘接受现行的农地具体制度,有的法条形同虚设、效果不佳甚至适得其反。而各地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经营模式也没有被立法者充分认知、接纳和理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研究员评价说,农民土地的法律制度建立比一般的民事权利制度的建立更为重要,因为我国在过去实行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化”结构,农民身份终生固定,无形中被排斥在城市化和现代化之外,数十年后的今天无论是从哪个方面看,他们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弱势群体。对这一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不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律研究者,都应该倾注更大的人文关怀。但是要关怀农民,首先要知道农民的要求,所以必须首先进行这一方面的现实调查和分析,而我们现有的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是十分缺乏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
,我国现行农地制度无论在主体确定、权利归属、权利行使、权利流转、权利实现、权利保障方面,还是在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者私权关系的理顺上,都存在着体系凌乱、顾此失彼之弊,实有改造的必要与可能。法律确认的农地制度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实际认识、具体操作存在较大差距,他们不太满意或全盘接受现行的农地具体制度,有的法条形同虚设、效果不佳甚至适得其反。而各地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经营模式也没有被立法者充分认知、接纳和理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研究员评价说,农民土地的法律制度建立比一般的民事权利制度的建立更为重要,因为我国在过去实行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化”结构,农民身份终生固定,无形中被排斥在城市化和现代化之外,数十年后的今天无论是从哪个方面看,他们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弱势群体。对这一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不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律研究者,都应该倾注更大的人文关怀。但是要关怀农民,首先要知道农民的要求,所以必须首先进行这一方面的现实调查和分析,而我们现有的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是十分缺乏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
在法律意义上解放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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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4 15:20: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4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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