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和管理模式下,政府作用无所不及,行政审批所具有的功能被片面地夸大。因此,行政审批无处不在,并常常被一些行政部门视作解决行政管理问题的万能钥匙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王牌”手段。行政许可法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适应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需要,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对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与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相适应,依法行政的目标必然是建设法治政府。据此,《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我认为,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法树立了“有限政府”的理念。行政许可法通篇贯穿了“有限政府”的理念,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换。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赋予政府权力的价值取向、政府权力的范围、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等。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都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权作出规定,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国务院部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地方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法制的统一。
行政许可法合理界定和划分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其中,取消国务院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为改变部门自我授权、任意扩大本部门权力的现象奠定了法律基础。行政许可法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政府权力有限的理念,这部法律的施行,必将推动有限政府的建设,并从源头上解决行政许可的过多过滥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法树立了“责任政府”的理念,明确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这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行政许可法倡导责任政府,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将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权力,与应承担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失职渎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仅有依法受理和审查的责任,而且对于违法乱纪实施的行为还负有国家赔偿的责任。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和管理模式下,政府作用无所不及,行政审批所具有的功能被片面地夸大。因此,行政审批无处不在,并常常被一些行政部门视作解决行政管理问题的万能钥匙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王牌”手段。行政许可法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适应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需要,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对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与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相适应,依法行政的目标必然是建设法治政府。据此,《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我认为,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法树立了“有限政府”的理念。行政许可法通篇贯穿了“有限政府”的理念,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换。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赋予政府权力的价值取向、政府权力的范围、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等。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都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权作出规定,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国务院部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地方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法制的统一。
行政许可法合理界定和划分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其中,取消国务院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为改变部门自我授权、任意扩大本部门权力的现象奠定了法律基础。行政许可法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政府权力有限的理念,这部法律的施行,必将推动有限政府的建设,并从源头上解决行政许可的过多过滥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法树立了“责任政府”的理念,明确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这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行政许可法倡导责任政府,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将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权力,与应承担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失职渎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仅有依法受理和审查的责任,而且对于违法乱纪实施的行为还负有国家赔偿的责任。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
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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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7:55: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4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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