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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涉法上访案的思考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169下载161次收藏
    在今年开展的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活动中,固始县检察院在上级院、县委政法委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妥善处理了一起历时8年缠诉不止的涉法上访案,为上访人马俊康、李洪芳解决了“低保”问题,被害人利益补偿问题已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正在解决。上访人表示对案件的处理很满意,不再做无谓的缠访。该案虽然得到妥善处理,但作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案件”,其形成的原因值得分析,里面涉及的司法处理程序、各级各部门的处置办法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等问题,都不得不引起深思。
    一、案件的具体情况
    1988年11月15日晚9时许,固始县城关女马文华在县蓼城影院看电影时,被犯罪分子用砖头猛击头部,致昏迷后,拖至该影院电机房下强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城关青年张建军为犯罪嫌疑人。该移送起诉后,经几级院多次审查,最终因证据不足,信阳市检察院对张建军取保候审,至今没有结论。
    1997年以来,马文华的父母马俊康、李洪芳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要求公安机关破案,严惩凶手,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曾先后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高检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市检察院、市法院及县公、检、法部门申诉,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也曾批示复查,但都未能给被害人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马俊康、李洪芳涉法上访案的形成原因
    1、被害人马文华案件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是该涉法上访案形成的客观原因。案发后,县公安局曾及时侦查,认定张建军为犯罪嫌疑人,但在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因证据问题,案件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张建军被取保候审至今。
    根据调查了解,该案的重要物证即被害人马文华身上的精液及致其死亡的留有血迹的砖块,先后经三个部门进行了鉴定。三个部门均是法律规定可以进行鉴定的机构,但三个部门的鉴定结论却相距甚远。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无法用一个鉴定去排除另外的鉴定,造成司法机关无法采信,使案件搁置。
    2、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是马俊康、李洪芳涉法上访的直接原因。马文华被害后,马俊康、李洪芳的家庭及本人在精神及经济遭受较大损失,但是马文华被害案长期不能结案,凶手未受到依法严惩,上访人认为被害人及家属的心灵不能得到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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