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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退休离职后从业行为的暂行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3-08-05浏览:2954下载224次收藏

公务员退休离职后从业行为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促进公务员队伍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全市公务员退休、离职后从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从业规定  

(一)原系处级的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科及科以下公务员在离职1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  

2、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投资入股;  

3、从事、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4、从事、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二)公务员离职后,禁止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索取原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财物;  

2、到原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企业、中介机构任职或投资入股;  

3、到原任职单位打招呼、托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  

(三)各单位在履行职能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向本单位、本系统离职公务员从业的企业指定、提供、介绍业务。  

二、推进从业制度建设  

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加强对公务员离职后从业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完善离职谈话制度。各单位在办理公务员离职手续、进行离职谈话时,应当明确告知本办法的内容,促进离职人员准确把握有关从业规定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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