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建
涉法上访是指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或应当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在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的情况下,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当前,涉法上访问题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上访总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
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政治素质较低,在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
其次,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追究,致使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上访。
第三,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遇有疑难案、缠手案,"怕"字当头,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推给上级机关。个别案件到了上级机关又引不起高度重视,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下级机关解决,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引发上访。
第四,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
第五,当前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在普通百姓中间偏低,而且满意率下降,一些涉法上访人员产生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扭曲心理,加之社会上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于是当事人片面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公正处理,只有找有关上级领导,让其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因此,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未果的情况下,当事人频频找上级机关以求引起关注。
第六,办案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意而上访申诉。个别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的确存在问题,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部分上访、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致使经年累月无法处理。部分上访申诉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不懂得申诉程序和要求,或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使案件陷入无法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境地。
第七,处访机制不健全。一旦出现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现象。同时,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机制存在真空,尤其在基层,矛盾调处环节缺失,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二)上访群众方面的原因
首先,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是造成当事人上访不休的重要原因。案件发生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经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差甚远。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裁判。一方当事人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后,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是极力地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处理。但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也就不可能再现当时的客观情形,以致当事人对此上访不止。
其次,在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得越来越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以运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一定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当前涉法上访打下了基础。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导致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事不能冷静处置,有的甚至把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案不办,故而上访。
第三,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上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信访申诉。此类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
一、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
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政治素质较低,在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
其次,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追究,致使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上访。
第三,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遇有疑难案、缠手案,"怕"字当头,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推给上级机关。个别案件到了上级机关又引不起高度重视,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下级机关解决,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引发上访。
第四,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
第五,当前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在普通百姓中间偏低,而且满意率下降,一些涉法上访人员产生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扭曲心理,加之社会上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于是当事人片面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公正处理,只有找有关上级领导,让其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因此,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未果的情况下,当事人频频找上级机关以求引起关注。
第六,办案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意而上访申诉。个别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的确存在问题,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部分上访、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致使经年累月无法处理。部分上访申诉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不懂得申诉程序和要求,或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使案件陷入无法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境地。
第七,处访机制不健全。一旦出现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现象。同时,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机制存在真空,尤其在基层,矛盾调处环节缺失,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二)上访群众方面的原因
首先,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是造成当事人上访不休的重要原因。案件发生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经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差甚远。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裁判。一方当事人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后,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是极力地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处理。但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也就不可能再现当时的客观情形,以致当事人对此上访不止。
其次,在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得越来越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以运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一定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当前涉法上访打下了基础。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导致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事不能冷静处置,有的甚至把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案不办,故而上访。
第三,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上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信访申诉。此类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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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7:19: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4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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