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级别管辖的完善
管辖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原因和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编第二章专门对管辖问题作了规定,主要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对协议管辖也作出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变化,经济的发展,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有些规定已不合时宜,需要加以明确和改进。
我国民诉法第18条至21条规定了级别管辖的标准,从规定看,各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的分工主要在于案件的难易程度、专业化程度和在一定范围的影响力,并没有谈到诉讼标的的大小。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中又明确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范围,对每年的受理案件数也作出了明确限制。从该规定不难看出最高院希望高级法院少受理一审案件,放宽中级法院的收案标准,下放管辖权限的思想。在此之前各省、市为了规范级别管辖,纷纷下发了各地方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界限。实际上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时很少考虑诉讼标的大小以外的因素,只要未超出受理案件法院的立案范围,都可以立案受理,上级法院无权干预,除非遇到特殊情况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各级法院之所以争夺一审案件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原因:
1.实现部门利益的需要。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经济庭也应时而生,各级法院为了改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都愿意多受理一审经济案件,这就加剧了各级法院尤其是同级法院为了多立案而争管辖,使管辖权异议案件上升,最高法院就管辖问题也作出很多批复,管辖问题也使当事人及法院大伤脑筋,规避管辖也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信任,使基层法院无权受理一些专门案件,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纠纷案件。不可否认,上级法院的法官具有较高的政治及业务素质,在经济发展超前于司法改革的情况下,高层次的司法服务可能会更能促进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但这并非长久之计,因为很多案件都发生在地方法院辖区,由地方法院管辖较为方便,符合就近办案原则;另外,随着法院的"门槛"越来越高,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也大大提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举行为法官人选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保障。而且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公正,提高效率,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审判权的下放,主审法官的独立,这必然导致一审法院受理案件的增多,一、二审法院职能的分野即实现司法的专门化和职业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大的公司、财团作为市场主体逐步增多,而且随着我国的入世,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呈现出明显的趋势,民、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将这些纠纷以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已经与司法高效理念不相
我国民诉法第18条至21条规定了级别管辖的标准,从规定看,各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的分工主要在于案件的难易程度、专业化程度和在一定范围的影响力,并没有谈到诉讼标的的大小。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中又明确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范围,对每年的受理案件数也作出了明确限制。从该规定不难看出最高院希望高级法院少受理一审案件,放宽中级法院的收案标准,下放管辖权限的思想。在此之前各省、市为了规范级别管辖,纷纷下发了各地方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界限。实际上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时很少考虑诉讼标的大小以外的因素,只要未超出受理案件法院的立案范围,都可以立案受理,上级法院无权干预,除非遇到特殊情况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各级法院之所以争夺一审案件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原因:
1.实现部门利益的需要。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经济庭也应时而生,各级法院为了改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都愿意多受理一审经济案件,这就加剧了各级法院尤其是同级法院为了多立案而争管辖,使管辖权异议案件上升,最高法院就管辖问题也作出很多批复,管辖问题也使当事人及法院大伤脑筋,规避管辖也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信任,使基层法院无权受理一些专门案件,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纠纷案件。不可否认,上级法院的法官具有较高的政治及业务素质,在经济发展超前于司法改革的情况下,高层次的司法服务可能会更能促进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但这并非长久之计,因为很多案件都发生在地方法院辖区,由地方法院管辖较为方便,符合就近办案原则;另外,随着法院的"门槛"越来越高,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也大大提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举行为法官人选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保障。而且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公正,提高效率,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审判权的下放,主审法官的独立,这必然导致一审法院受理案件的增多,一、二审法院职能的分野即实现司法的专门化和职业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大的公司、财团作为市场主体逐步增多,而且随着我国的入世,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呈现出明显的趋势,民、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将这些纠纷以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已经与司法高效理念不相
浅谈我国级别管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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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7:12: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4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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