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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没有严重后果是否也构成犯罪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584下载150次收藏
   昨天上午,xxxx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放火案,原是省京剧院演员的吴庆卫因为怀疑妻子红妻出墙,遂与人谋划扔汽油瓶放火恐吓泄愤,在昨天的法庭上,吴庆卫十分悔恨自己的行为,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吴庆卫今年32岁,他从小学戏,经过多年奋斗,终于成为江苏省京剧院的一名演员。吴庆卫因怀疑其妻与张某有不正当关系,非常苦闷,遂找到朋友徐荣盛,请他帮忙“教训教训”张某。徐荣盛提出:“找人帮忙可以,但要花点钱。”吴庆卫拿出2000元给徐,两人经过一阵商量,决定找几个人,用点燃的汽油瓶扔进张家院子,以示恐吓。此后,徐荣盛又找来朋友王忠、张春盛商量扔汽油瓶一事,谋划好以后,他们准备了两个装满汽油的啤酒瓶,2002年8月4日凌晨2时许,他们来到劲顺花园的张某住处外,由王忠、张春盛动手,将汽油瓶点燃并扔进院内,受到惊吓的张某家人忙起来救火,但张家的遮阳篷和纱窗仍被烧毁。在昨天的庭审中,法庭查明了吴庆卫策划放火的事实。

  主持人:我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吴庆卫、徐荣盛等人扔汽油瓶恐吓他人,只是烧坏了遮阳篷和纱窗,并没有什么大的财物及人身伤害,为什么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

  曹白瑞:放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不仅烧毁公私财物,而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有造成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放火但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没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一个情节,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所区别,并不能影响到放火罪的构成。

  主持人:吴庆卫等人扔了点燃的汽油瓶,致使张家的遮阳篷和纱窗被烧毁,为什么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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