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在依法处理期间,用人单位转移财产逃避责任应如何处理
案例介绍:
甲企业是钢材制造企业,乙于二00三年进入该企业从事成品钢材出炉的操作工(注:未签订劳动合同),二00三年九月的某一天,乙在操作过程中不慎被高温成品钢材穿透左下肢,事故发生后乙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腓总神经损伤、左足全肌瘫痪。出院后乙则按《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的鉴定,但在劳动行政机关进行上述程序过程中,业主为了逃避该工伤责任的承担,将企业全部资产隐惹转移,后乙虽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为伤残六级,但由于企业现已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加之无法查找到业主的下落,故乙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到实现。
处理中现确无法避免的风险:
甲企业在转移资产过程中,劳动部门虽曾出面予以干涉,但由于劳动部门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权力而显得无能为力;乙也曾试图在法院通过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方式对甲企业的财产予以查封,而按照民诉法诉前保全的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自行解封;而如欲行诉讼保全则必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律又规定了工伤事故的处理必须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因而也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通过诉讼保全去查封甲企业财产,以达到日后可实现工伤处理的财产目的,因此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业主是明目张胆地转移其资产。二00四年五月经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企业应支付给乙工伤津贴、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赔偿计人民币50000余元且已生效,甲企业未能自觉履行该裁决书义务,乙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甲企业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甲企业实际出资人又无法找到加之甲企业又未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法院遂作出中止执行的决定,故该乙的合法权益依法也难以得到保护。
针对上述类似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存在的问题:
1、职工的法律意识不强。由于目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职工求职心切同时又处于弱势地位,而用人单位虽在招工简章写了试用期限和签订劳动合同,但一般都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采用口头的所谓君子协定,职工一般也不敢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与自己签订书面合同,同时职工在日常工作中也无收集与用人单位之间足可证明相互用工关系的其它间接证据的主观意识,这样就给职工今后的维权设置了重大隐患和障碍,致使许多虽在用人单位劳动但劳动过程中受伤后却因相关证据不充分而无法得到劳动部门的法定确认;2、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主动积极性不高。由于许多用工单位并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一旦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单位也不愿主动申报,而受伤职工当时一般均无能力去申报,等伤情好转后自己想主动申报时,往往又因手头缺乏有效劳动关系的证明,又由于现今劳动部门确认工伤的前提必须是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因而即使主动去申报有时也会因自己提供不出书面劳动关系证据从而难以得到劳动部门的法定确认;3、用人单位依法自觉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积极性不高。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有用人单位应按工资总额此
甲企业是钢材制造企业,乙于二00三年进入该企业从事成品钢材出炉的操作工(注:未签订劳动合同),二00三年九月的某一天,乙在操作过程中不慎被高温成品钢材穿透左下肢,事故发生后乙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腓总神经损伤、左足全肌瘫痪。出院后乙则按《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的鉴定,但在劳动行政机关进行上述程序过程中,业主为了逃避该工伤责任的承担,将企业全部资产隐惹转移,后乙虽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为伤残六级,但由于企业现已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加之无法查找到业主的下落,故乙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到实现。
处理中现确无法避免的风险:
甲企业在转移资产过程中,劳动部门虽曾出面予以干涉,但由于劳动部门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权力而显得无能为力;乙也曾试图在法院通过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方式对甲企业的财产予以查封,而按照民诉法诉前保全的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自行解封;而如欲行诉讼保全则必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律又规定了工伤事故的处理必须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因而也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通过诉讼保全去查封甲企业财产,以达到日后可实现工伤处理的财产目的,因此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业主是明目张胆地转移其资产。二00四年五月经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企业应支付给乙工伤津贴、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赔偿计人民币50000余元且已生效,甲企业未能自觉履行该裁决书义务,乙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甲企业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甲企业实际出资人又无法找到加之甲企业又未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法院遂作出中止执行的决定,故该乙的合法权益依法也难以得到保护。
针对上述类似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存在的问题:
1、职工的法律意识不强。由于目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职工求职心切同时又处于弱势地位,而用人单位虽在招工简章写了试用期限和签订劳动合同,但一般都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采用口头的所谓君子协定,职工一般也不敢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与自己签订书面合同,同时职工在日常工作中也无收集与用人单位之间足可证明相互用工关系的其它间接证据的主观意识,这样就给职工今后的维权设置了重大隐患和障碍,致使许多虽在用人单位劳动但劳动过程中受伤后却因相关证据不充分而无法得到劳动部门的法定确认;2、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主动积极性不高。由于许多用工单位并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一旦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单位也不愿主动申报,而受伤职工当时一般均无能力去申报,等伤情好转后自己想主动申报时,往往又因手头缺乏有效劳动关系的证明,又由于现今劳动部门确认工伤的前提必须是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因而即使主动去申报有时也会因自己提供不出书面劳动关系证据从而难以得到劳动部门的法定确认;3、用人单位依法自觉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积极性不高。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有用人单位应按工资总额此
职工工伤在依法处理期间,用人单位转移财产逃避责任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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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5:11: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4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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